台立院职权行使法二读 被质询人藐视国会最高罚20万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4年05月21日讯】在蓝白挟人数优势下,立法院会今天处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二读表决,规范不得反质询,而被质询人应有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等或有其他藐视国会行为的义务,违者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处理时,经举手表决后,蓝白挟人数优势,通过国民党团、民众党团共提的再修正动议。

为完备立法院监督行政之权,二读条文规定,质询的答复,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并不得反质询。被质询人除为避免国防、外交明显立即的危害或依法应秘密的事项者并经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隐匿资讯、虚伪答复或有其他藐视国会的行为。被质询人非经立法院院会或各委员会同意,不得缺席。

二读条文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政府人员,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委员5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

二读条文规定,被质询人经主席依规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复却仍违反者,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委员5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处被质询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课处罚锾。

此外,政府人员于立法院受质询时,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第三读会,除发现议案内容有互相抵触,或与宪法、其他法律相抵触者外,祇得为文字之修正”。

(转自中央社/责任编辑:卢勇信)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