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时间2022年01月13日讯】佳木斯市法轮功学员刘丽洁在两次被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非法庭审并判决后,对法官宋涛提出控告,并要求佳木斯中级法院依法将案卷发回重审。现获悉,刘丽洁12日被带走,去向不明。
北京时间12日晚大纪元记者从知情者处得知,今日刘丽洁被监视居住地辖区的警察骗至派出所,强行做体检后,被带至看守所。
知情人说,傍晚,刘丽洁被佳木斯中级法院人员从佳木斯桦南看守所带走,说给她检查身体,但带到何处不明。中院人员说,中院今日已下判决,维持原判。刘丽洁的家属尚未接到判决书。
同日,记者联系刘丽洁的辩护律师之一王宇,她表示,刘丽洁体检后,估计其身体状况不符合被关押的条件,看守所拒收。法院又把她带走,具体带到哪里,目前不详。
王宇律师估计,刘丽洁很可能被送进了监狱。如果是监狱,可能是监狱医院。“我们也担心,刘丽洁老师被失踪。目前,高智晟、郭飞雄、唐吉田律师都被失踪。”
12日,大纪元记者拨打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利锋的手机,对方接通电话后,一听是询问刘丽洁一案当即挂线。记者还拨打法官宋涛及其办公室的电话,以及佳木斯监察委、中级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电话,均无法拨通。
“控告二审法官”
王宇律师对记者说:“我们下一步要控告二审法官。”
刘丽洁曾于2021年10月12日、11月16日被佳木斯向阳区法院一审审判长宋涛非法庭审。两次均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宋强行推进庭审,并对刘丽洁非法判刑三年半,勒索罚金1.5万元。
刘丽洁因身体不好被看守所拒收,法院不得已给她办理了监视居住,但安排警察每天24小时在门外把守。
随后,刘丽洁控告宋涛的违法行为,并获得其代理辩护律师王全璋、王宇、任全牛、谢燕益、包龙军的支持。他们要求佳木斯中级法院将刘丽洁的案卷发回重申。
旅美中国人权律师吴绍平于1月10日向新唐人表示:“因为这个案件很明显的审理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有法律上的硬伤。不管是从程序角度还是实体的角度,它都是不合法的。因此作为上一级法院来讲,对于一审这样的一种违法审判案件的行为当然应当予以纠正。要么发回重审,要么直接依法改判。对于这个原审的判决来讲,应当予以撤销。”
如今,二审法官已判决,非法维持原判。
“一审法官完全违法”
王宇律师说,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一审审判长宋涛两次庭审刘丽洁“完全违法”。
2021年10月12日,宋涛非法庭审刘丽洁。刘的原辩护律师因在先已定好同日有其它庭审,特此向刘涛申请延期庭审,被拒。
宋涛还无视刘丽洁多次提出需要辩护人的要求,仍然强行推进庭审。
11月2日,刘丽洁的律师辩护人彭鹏、王全璋、王宇、谢燕益,向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没有辩护人到庭的审判是一场极其严重的司法事故》。
他们指出:没有辩护人参与,违反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法扩大了辩护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剥夺或限制被告人辩护权的审判,是法定的撤销判决的充分条件。
11月4日,宋涛自知上次庭审不合法,便告诉刘丽洁,上次无律师到庭开庭无效,拟定11月16日再次开庭,要给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
刘丽洁的原审律师辩护人拒绝出庭,理由为:一、法庭不能自行纠正庭审程序违法的问题,二、即使重审,原先的合议庭也不能再次参与审判。
11月16日,宋涛继续庭审。刘丽洁不接受法庭提供的援助律师,并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在此情况下,宋涛再次将庭审程序重新推了一遍,并迅速判决。
11月17日,刘丽洁接到非法判决书。
11月27日,刘丽洁对此提出控告。她的控告代理律师王全璋、王宇、任全牛、谢燕益、包龙军,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控告向阳区法院刑庭庭长宋涛》。
他们要求对宋涛剥夺或限制被告人辩护权的事项,以及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开庭进行立案调查,并追究宋涛违法乃至犯罪的责任。
刘丽洁与亲友辩护人及案件辩护律师多次提起控告,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他们将控告法律文书,邮寄至最高法律部门及省市相关单位负责人等数百人次。
2021年11月30日上午,刘丽洁控告案的代理人王全璋、王宇及包龙军在黑龙江佳木斯市纪委监委举报法官宋涛的违法行为,但却被带走传唤数小时。
“整个案件的处理严重违法”
现年51岁的刘丽洁曾就职于佳木斯市教育学院,连年被学院评为优秀教师,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自今至少五次遭绑架,四次被非法关押在佳木斯市看守所,2012年遭绑架后,被非法劳教两年。
2020年10月14日上午,刘丽洁到本市一位老年法轮功学员家,被警察秘密跟踪。在该处聚会的九名法轮功学员全遭绑架,其中老年人居多,最年长者92岁。刘丽洁因此遭两次非法庭审。
王宇律师说,整个案件从“程序和实体都违法,和很多其它的信仰案件一样,该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以及其判决都严重违法”。
“本案中很多当事人都是七八十岁的老人,她们只是因为在一起学习(读法轮功著作)就被带走,而且警方在抓捕这些老人的时候居然使用了酷刑和虐待的手段迫使这些老人作笔录。”
(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