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自由亞洲電臺報導,四川雅安市訪民陳明燕,因在網上轉發控告江澤民的資訊,6月1日被該市雨城區法院以「利用X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陳明燕的妹妹楊小玉2日表示,她不滿判刑結果,認為姐姐在網上轉發的涉案圖片,只是表達自己的訴求,並不涉及X教活動,根本就是無罪的。
我完全贊同楊小玉的意見,陳明燕在網上轉發控告江澤民的資訊無罪!除此之外,我還想補充的是:
第一,據明慧網報導,截至目前為止,實名控告江澤民的大陸民眾已有二十多萬。他們之所以控告江澤民,並非無事生非,而是因為江澤民確實犯了罪,別的不說,光他迫害法輪功所犯下的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就夠槍斃一百回了。有關這方面的資訊很多,在此就不贅述了。
第二,2015年5月1日,中共法院開始實施習近平提出的「有訴必理,有案必立」,大陸民眾通過各種管道向中共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遞交刑事控告狀以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等罪名控告江澤民,是對依法治國的支持。
第三,聯合國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中國憲法也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陳明燕是中國公民,她在網上轉發控告江澤民的資訊屬於憲法賦予她的言論自由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一言以蔽之,既然江澤民有罪,控告其有罪是對習近平依法治國的回應,憲法賦且予了公民言論自由的合法權利,陳明燕網上轉發控告江澤民的資訊究竟何罪之有?其實,有罪的根本不是陳明燕,而恰恰是罔顧法律,判其有罪的雅安市雨城區法院!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