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6年10月06日讯】近日,吉林省高级法院立案,受理18年来3次被判死缓,最终被改判无罪的刘吉强申请国家赔偿。刘吉强向吉林省高级法院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总计要求赔偿1937万余元。
据陆媒报导,刘吉强自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剥夺人身自由18年多,总计6647天,他因此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社会保障金、健康赔偿金等共计1937万余元。
据了解,1998年2月14日情人节傍晚,吉林市27岁女子郭某在家被杀死。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认定,时年34岁的郭某的朋友刘吉强为凶手。
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刘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上诉,2000年3月,吉林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判决,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2年6月,吉林市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同年11月,吉林市中级法院再次判决,刘吉强又被判为死缓。刘吉强不服上诉,2003年3月,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随后,刘吉强及家人开始了申诉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建议。
据报导,吉林省高级法院复查此案后,2015年12月决定再审。2016年4月,吉林省高级法院宣判刘吉强无罪。至此,刘已失去自由达18年之久。
刘吉强指,除《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要求赔偿社会保障金和一次性安置费等费用。刘吉强提出在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方面,应按每日24小时计算,而非国家规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
(记者张莉报导/责任编辑: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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