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五十)

【新唐人2014年1月19日讯】【导读】1997年,一本后来被称为是“改变世界对中国经济改革评价”的书稿,在历经一年多,辗转中国九家出版社后,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删去了数万被认为是敏感的文字后,这本书以《现代化的陷阱》为名在中国大陆出版。此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上至官员下至工人争相阅读,使它成为学术著作中罕见的畅销书,并很快在中国大陆被列为禁书。何清涟女士在这部著作中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状况做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说这是一部中国的改革史,但与官方的歌颂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现代化的陷阱》的修订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由美国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结合她到海外后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2005年何清涟女士为德国版再次对《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进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国《纽约书评》(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发表长篇评论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这本书。随之美国《远东经济评论》、《yabo88官网周刊》、《时代周刊》等二十余家报刊杂志也予以报道。英国、法国、挪威、纽西兰、瑞典、荷兰等国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也都采访过本人,并对此书做过报道。该书当年被全国众多报刊列为中国畅销书榜首,亦被席殊书屋举办的一次由全国五十位著名学者担任评委的民间学术评奖活动评为1998年度中国十大好书之一。该书在2000年中国的“长江《读书》奖”读者评选中被评选为最佳书而获“读者著作奖”。 2002年11月,《现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书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即《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于2004年1月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出版修订版。2006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德文版由德国汉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这里连载的是何清涟2005年为德国版出版而重新修订的版本。

(接上期)第十章 黑色经济与黑社会组织的勃兴

六、政府官员在黑色经济活动中所起的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中国目前黑色经济活动猖獗,与腐败的政府官员暗中支持甚至直接参予有密切关系。那些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为掠夺对象的黑色经济活动基本上是腐败分子所为,即便是那些走私、黄色经济活动,也有腐败的政府官员支持,前面谈到的惠安县公安局长只是其中一例。就在1996年6月,广东省政协主席郭荣昌在一个公开场合指出,沿海走私为什么屡禁不止,其原因就在于缉私部门出现“护私内鬼”。据有关传媒透露,广东部分地区走私非常猖獗,就在1996年上半年的两个月内,仅湛江就先后组织6次区域性联合打私活动,查获走私案件86宗,案值4,637万元。广东省政协副主席林兴胜和康乐书在6月分别带领视察组到惠东、汕尾、陆丰、惠来、湛江、雷州、徐闻等七个市县以及走私严重的甲子、碣石、江洪、企水等九个乡镇港口、码头实地视察,发现问题不少,如走私案主犯、团伙头子未抓获归案,缉私部门出现少数护私者等。(注47)如广东惠东县自1994年12月28日至1995年11月20日,对走私货物罚款放行共16,691车(其中挂军警牌车辆运载10,689车,占总车次的64%),罚款4,595.7万元,运载走私货物约10.9万吨,货值估算4.4亿元,累计使走私分子逃避关税约2.8亿元。据查,惠东县对走私货物罚款放行,首先是县公安局、县打私办于1994年底、1995年初自行上路设卡、自定标准实行的。对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先是失察,而后赞同、支持,并作出某些错误决策,使罚款放行从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逐步演变成“工商为主、公安协助、财政监督、打私办协调”的政府行为。一些执法部门的负责人为攫取非法利益,不惜与走私分子内外勾结,搞“假罚款”、“假拍卖”,进行权钱交易,使惠东县一度成为全国的一个走私重点地区。(注48)不少企业也参加了走私活动,1996年6月1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结广东湛江富力公司走私案,该案走私物品价值达10.4亿元人民币,偷逃关税和增值税达5.4亿多元。(注49)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委副书记、县长刘强辉,因放纵庇护走私,造成国家近亿元的损失,于1996年9月上旬被湛江市委勒令停职检查,同时被立案停职检查或移交司法机关侦查的还有该县打击走私办公室、工商局、公安局、农业银行遂溪支行的负责人等6人,其罪状主要是或与走私犯罪嫌疑人通谋,或为走私活动提供巨额资金(贷款)。(注50)但由于中国政府的反腐败运动只是停留在表面上,腐败官员获益极大,受惩率不到1/6,政府官员参与腐败活动支付的“机会成本”极低,导致海关官员参与走私活动的人数越来越多。自1998年中国开始打击走私活动以来,中国沿海地区的海关关长的倒台更象多米诺骨牌一样,一个接一个。广东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海南三亚海关关长黄贵兴、浙江舟山关长陈立钧、杭州海关关长耿永祥、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等人贪污受贿的案件接连曝光,人们才了解中国的万里海关的官员们早已成了走私活动的保驾者。仅在2001年,全国海关系统就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40起,303位官员因涉贪污腐败受到处分。(注51)

发生于1999年的“湛江特大走私案”,最生动地说明了政府官员在地下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湛江市委、市政府、海关、公安边防、海警、船务代理、商检、港务等一切政府管理部门都参与了这一大案,涉案官员竟多达259人。(注52)号称“共和国第一税案”的汕头、普宁共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万份,虚开金额共约323亿元。这一案件也是在地方政府官员直接参与及指挥下发生的,一些基层政府领导直接指挥财政所长、税务所长为虚假企业服务;有的税务干部,自己开办多家虚假公司,骗税数千万元;在犯罪分子的笔记本上,记录着向海关人员送出的巨额现金数目。中纪委“807”工作组前后检查的1,142户企业中,827户是虚假企业,有虚开和偷骗税问题的占98.33%。(注53)震惊世界的厦门远华走私案被牵扯进去的官员的职务更高,人数更多,参与此案的政府官员有国家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厦门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厦门海关、厦门国税局、厦门海事局、厦门商检局、福建边防总队、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官员共达346人,其中厅级以上高官20多人。连中共政府自己也不得不承认:“这是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之大,人员之多,案情之复杂,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之严重,触目惊心。”

至此可以说,自80年代以来,黑色经济活动在中国政府的打击中不断成长壮大,其原因就是各级政府官员本人就是黑色经济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与庇护者。这一点再次证明了中国的高度软政权化:官员们获取利益的前提就是破坏国家法律与官员们本应遵循的职业道德。

七、地下经济泛滥的严重后果

地下经济的泛滥使少数人得利,但是这少数人的得利是建立在全社会受损这一基础之上。经济学家忽视地下经济的存在,其结果使自己对中国经济状况的分析严重失真。政府根据这些不实的数据和错误的理论去制定政策,只会使地下经济更加泛滥。

概言之,地下经济的严重后果可以从这几方面进行概括:

1、地下经济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干扰市场进入和退出规则的实施。地下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往往没有经过规范的市场准入过程。如地下工厂以及走私贩私者,根本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他们用非法手段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成本很低,更兼他们的利益是建立在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基础上,其行为短期化的特征很明显,通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捞足了就一走了之。正是由于他们的大量活动,整个市场秩序陷入混乱。

2、地下经济严重打乱了人力、物力资源的分配,极大地嘲弄了以劳动生产率为本位的分配法则。使人们看到以投机或机会为本位的分配法则更有利可图。中国这些年来以机会为本位,凭借关系网和投机进行分配大行其道,就是黑色经济盛行的结果。

3、黑色经济的大量存在是对政府和法律尊严的极大蔑视。由于黑色经济鼓励违法和投机取巧,最终导致守法者和违法者的收入出现相当大的差距。中国现在有句民谚,叫做“犯大法挣大钱,犯小法挣小钱,不犯法不挣钱”,就是针对守法者和违法者之间收入倒挂这种严重不公现象而发的。其结果是严重扭曲了人们的道德观念,毒害了社会心理,使人们普遍寄希望于投机取巧,引导了更多的人铤而走险去干违法的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被迫在有限的国家财政中,不断增大惩治犯罪的公共支出投入,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4、使政府的统计数据严重失真。大量的黑色经济--黑色收入的存在,使得政府在分配和消费方面所公布的数据均蒙上了一层不可信的色彩。由于大家都觉得统计数字掺水。近十余年来,每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人大代表们对中国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提出质询,国家统计局的官员则要按惯例发言,力陈数据的可靠性。2002年对中国统计数据的怀疑已经不再局限于中国国内,国际社会对此已产生普遍的怀疑。

从目前的情况看来,降低黑色收入的最佳方法莫过于通过法律惩处来加大犯罪的经济成本,使犯罪变得无利可图,进而达到减少或制止犯罪的目的。199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加利.S .贝克,就是因他将微观经济分析的领域扩大到非市场行为的人类行为及其相互作用的广阔领域,而摘取经济学研究桂冠。
与同时代经济学家有着显着区别的是,贝克研究分析的社会问题常超出一般经济学家考虑范围之外。他在其名著《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中,集中论述了罪与罚,亦即犯罪行为和对付犯罪的公共政策问题。贝克根据自己对社会犯罪行为的长期观察,认为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经济活动”,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和“收益”。犯罪分子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预期犯罪收益大于成本,所以犯罪是在权衡各种谋利方式的成本和收益以后作出的理性选择。贝克因此提出,对付违法行为的最优公共政策就是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不合算”。

贝克认为,一般而言,犯罪成本包括三方面: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作案经费、作案时间等直接用于犯罪的开支。二是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由于一个人把一部分时间用于犯罪,那么通过合法活动谋利的时间就会减少,由此自动放弃的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收益,即为犯罪的机会成本。三是处罚成本。即犯罪被司法机关侦破并被判处刑罚对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流的罪犯就是用最小的犯罪成本获得最大的犯罪收益,而政府要采取的措施则是通过一系列社会公共政策,使罪犯的犯罪成本最大化,最后达到减少犯罪率的目标。鉴于此,贝克特别强调,一个人犯罪以后被捕的概率比监禁期限有更大的阻遏犯罪作用。

借用贝克的理论来分析中国的现状,会发现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黑社会力量渗透社会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上述那种官黑结合的直接结果是大大降低犯罪成本,使犯罪分子的受惩罚概率降到最低。而只要犯罪成本低于守法的成本,那么“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就还会存在,黑色经济活动就不会停止。本章列举的大量事实证明,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官黑结合的结果就是不断推动中国基层政权的黑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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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7:《报刊文摘》1996年7月4日。

注48:《羊城晚报》1996年7月26日。

注49:《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6月15日。

注50:中新社湛江1996年9月10日电,见《深星时报》1996年9月11日。

注51:中新社2001年8月30日消息。

注52:中新社1999年9月16日消息。

注53:中新网北京2000年12月13日消息。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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