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19日讯】(中央社台北19日电)中国大陆江西省人民政府前副秘书长吴志明今天因收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吴志明被控利用职务之便收贿人民币4732万余元(约新台币2亿1817万元)。
新华社报导,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志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个人全部财产遭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吴志明先后利用担任南昌市西湖区区长、青山湖区区委书记、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或单位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732万5774.74元。
法院认为,吴志明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不过,报导说,吴志明“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且吴志明在被调查期间,提供线索,使侦查机关顺利破获其他犯罪案件,有立功表现。目前涉案赃款及赃物已被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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