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08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清芳台北8日电)未来医疗纠纷不一定告上法庭,卫生署拟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及补偿制度,及时补偿受害病患;不过,补偿金的财源还是一个问题。
卫生署长邱文达今天指出,草拟医疗纠纷处理及补偿法草案已送进行政院审议,草案采取“强化调解机制”、“提供及时补偿”双轨制,涉案机构不得无故缺席医纠调解会议,对病人则采取无过失赔偿,预计立法通过3年内实施。
台大法学院副院长陈聪富受访表示,这项法案没有违反宪法第16条的人民诉讼权,因为法案虽然是“调解前置原则”,却是强制医疗机构一定要先调解,病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出席调解会议,如果病人缺席,视同调解失败,仍可控告医疗机构。
按卫生署规划,不论医疗机构是否过失,在专家委员会审查后,医纠受害病患3个月内都可获得补偿,最高金额比照药害、生育事故死亡重残新台币200万元。专家委员会如果认为医疗机构有过失,可透过代位求偿,由国家向医疗机构追偿。
至于补偿基金的财源,卫生署研议由医疗构构及医事人员、政府预算、彩券盈余、烟捐等多元财源,平均分担。
不过,多位立委认为,彩券盈余及烟捐分配运用医疗事故补偿基金,将会排挤社会福利资源,要求医疗机构方面应多多承担责任,或是购买医疗纠纷保险,以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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