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1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1日电)财政部发布新解释令,房地产出售且完成过户,日后又解约退屋,过户还给卖方,双方都不必课奢侈税。
财政部表示,这项解释令只适用在101年8月31日以后办完“返还移转登记”的退屋案件,不溯及既往。
财政部核释,不动产出售且完成移转登记后,买卖双方同意解约,买方退屋,并办理过户移转给卖方,不列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奢侈税)课税范围。
如果被退货的不动产,日后还是要卖,财政部核释,持有期间要重新起算,也就是起算日要以卖方重新取得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日为准。
购屋“退货”比一般商品退货的状况多。在奢侈税上路前,财政部即敲定,建商在出售不动产后、完成过户移转前,买方因故要求“退货”,与一般货物买卖的“销货退回”类似,不算“买卖”,双方都不课奢侈税。新解释令则再将已过户案件排除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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