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8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17日电)财政部发布解释令,将不动产赠与配偶,配偶回赠后再出售,在计算奢侈税持有期间时,可计入赠与前的持有期间。也就是夫妻在出售房屋前先回赠,只要总计持有超过2年,免奢侈税。
财政部举例说明,妻持有A屋40年,99年1月5日将房屋赠与夫,100年1月5日夫又回赠房屋给妻,以便卖房子时,妻可使用土地增值税“一生一次”优惠税率。妻于100年7月5日出售房屋,依财政部解释令,妻持有房屋期间为40年6个月,超过2年,免课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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