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3月9日讯】(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9日电)林姓男子因外出遛狗时,放任犬只在巷内奔跑,不慎撞倒1名年近6旬的妇人,造成妇人轻微脑震荡,妇人提告求偿。台湾高等法院判林应赔偿妇人新台币16万余元定谳。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林姓男子民国98年9月间带着饲养的中型土狗外出遛狗,但林放任犬只在公用巷道内奔跑,土狗撞上1名在巷内散步的妇人,造成妇人摔倒、后脑着地,送医诊断疑似脑震荡,愤而控告林姓男子求偿。
刑事部分,林姓男子遭以过失伤害罪判处拘役20天、得易科罚金定谳。民事部分,法院一审时,判处林姓男子应赔偿妇人5万4000多元精神赔偿金及医药费,两造不服,上诉高院。
高院合议庭审理认为,民法规定,动物若损害他人,占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审酌妇人事发时已年逾58 岁,虽可自理生活,但仍可能有轻微头昏、不平衡的症状,改判林男应赔偿妇人15万元精神赔偿金、1万多元医疗费及就医车资。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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