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7月16日讯】【编辑语】辽宁省兴城市围屏乡法轮功学员郭春占因散发法轮功资料,2009年7月27日遭到绑架,并被一审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北京律师韩一村为郭春占做二审无罪辩护,他在辩护词中写到: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处罚依据是违宪的﹔信仰法轮功无罪,宣传法轮功无罪。以下是韩律师的辩护词。
辩护词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受被告人郭春占之女郭明莹的委托,担任本案二审阶段郭春占的辩护人。收案后,我认真审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郭春占,听取了他对案情的陈述。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2009年10月20日,由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兴刑初字第00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郭春占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能成立,郭春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
信仰自由由来已久。从历史上看,可追溯到古罗马的《米兰敕令》,它以法律的形式首次规定了,信奉各种宗教都享有同样的自由,不受歧视。到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1987年11月,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再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我国也立法保障信仰自由,现行《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所确认的宗教自由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⑴宗教自身的自由,即宗教教义本身享有存在、发展和交流的自由﹔任何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受法律同等的对待和保护。⑵信仰者的自由,即公民享有对宗教的选择和信仰的自由。信仰是人意志的自由选择,信仰者自主选择信仰,不受任何干涉。⑶政教分离,互不干涉的自由。政府不干涉宗教,宗教不插手政治。国家尊重并保障公民心中的神,但禁止国家机关有神,防止宗教染指公权力。
不管法轮功也好、道家也罢、或是佛教、或是基督教,他们都应当是合法的,并且是平等的。不管是哪种宗教,哪种学说,哪种理论,哪种思想,不管他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甚至是所谓的封建迷信,只要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不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就应该维护他,并给予他们平等的地位,保障他们正常的活动。至于某些离经叛道的教义,可通过学说争鸣和评论批评等手段,由社会舆论和公共道德来制约和纠正。正如美国人杰弗逊所说:“真理是伟大的,如果让她自行其道的话,必然会盛行于世。真理是谬误的克星,她无所畏惧,所向无敌,惟有害怕人们解除她的天然武器—–自由地论争和思辩﹔当批判被允许自由进行的时候,谬误也就没什么可怕了。”
二、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处罚依据是违宪的
思想不构成犯罪,刑罚只惩处行为,这是法的基本原则。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公民坚信某种信仰不违法,不构成犯罪,更不该受到刑事处罚。可是,现实情况却令人发指,我国自1999年以来,针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十年来,司法迫害使许多信仰者失去了生命,又使更多的信仰者失去人身自由。迫害使千千万万个家庭分崩离析,又使千百万个家庭失去欢乐和祥和。十年迫害,一场浩劫。令共和国蒙羞,背负沉重的罪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然而十年来,司法机关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处罚,恰恰违反了以上规定,粗暴践踏了人权。宪法的宣告,难道只是标榜做样,不能兑现?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宣布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发布取缔法轮功的通告。1999年10月 26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专访,称“法轮功是×教”。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教》。1999年10 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取缔×教组织、防范和惩治×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上文件均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定案的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来规范。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力处置公民的人身自由。另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司法解释只能就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不许违背法律规定而曲解法律,更不准扩权变相制定法律。而两高的司法解释,明显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是假借司法解释之名而行立法之实,属越权行为,违法、违宪。
三、宣传宗教信仰的行为无罪
本案的被告人郭春占是位坚定的信仰者,为了坚守心中的那份信仰,他付出了惨重的代价。2005年曾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一年。2009年7月27日,他因散发一些法轮功资料,再度失去自由。一审法院认定他不思悔改,且拒不认罪,从重处罚,判处他四年有期徒刑。好端端的一个人,又被投入监狱,他的家庭也因此遭受灾难性打击。羁押其间,瘫痪在床的老父亲,无人护理照料,抑郁而亡,死未瞑目。独生女儿郭明莹,是个品学兼优的高三学生。父亲入狱,使本来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生活没有了来源,使她面临辍学。懂事的她坚信父亲无罪,为了救父,弱女生奔走于司法机关,喊冤哭诉,要还父亲以自由,未果。
郭春占作为一名信仰者,散发法轮功资料,何罪之有?他的行为既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也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既不偷,也不抢,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凭什么抓他、判他?!信仰无罪,宣传宗教信仰的行为同样无罪。一审法院判处他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问他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何在?他究竟破坏了哪部法律?一个普普通通的人有何能力破坏法律实施!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我们的国家不能只许党宣扬共产主义,而不准公民宣传自己心中的神佛吧!这岂不成了“只许官府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邪恶社会?
事实胜于雄辩。法轮功已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得到认可和保护,尤其在西方发达国家更是蓬勃发展,成为了世界级的宗教,赢得了全世界亿万人民的信仰。铁的事实足以证明,法轮功不是“×教”,而是堂堂正正的“正教”。他本该合法,理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结束这场浩劫吧,阳光要普照大地!
但愿阳光早日照在郭春占的脸上,但愿他的女儿不再哭泣,但愿所有的信仰者都能够沐浴在阳光下,不再忧虑!
通过该案,本辩护人感受到了人格和信仰的力量。信仰者的质朴、纯洁和热情让我一次次感动﹔他们对信仰的坚定和执著,令人震撼。他们是一群平凡的人,但为人处事却不平凡。他们的道德素养远远高于社会上的普通大众,是一群可爱、可敬的人。他们无辜受难,共和国辜负了他们!
我深爱我的祖国,由此我不得不说﹔我听从正义的召唤,由此我不得不挺身而出。我必须为法轮功信仰者说几句公道话:
信仰无罪!
信仰法轮功无罪!
宣传法轮功无罪!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