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5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何宏儒台北12日电)经济部长尹启铭今天表示,针对实收资本额逾新台币8000万元的陆资投资事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将明定其有接受检查的义务,每年向主管机关申报财务报表。
这项办法将订定“防御条款”,包括大陆地区军方投资或具有军事目的的企业,将禁止其来台投资。同时,在经济上若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地位的陆资,例如油、电等事业,政府得禁止其投资。
由于开放项目比不开放项目少,第一阶段开放项目将采正面表列;尹启铭说,未来开放项目更多以后,就会改为负面表列。
行政院今天完成“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的审查。尹启铭表示,政府目前以 6月正式上路为目标。
为加强对透过第三地公司来台投资的陆资进行查核,他说,开放办法中规定,必要时,主管机关得要求其申报资金来源及其他相关事项。
另外,针对实收资本额逾8000万元的陆资投资事业,办法中明定其有接受检查的义务,须每年向主管机关申报财务报表。
由于开放陆资来台投资第一阶段开放项目均属一般性制造业,以及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开放的服务业,尹启铭说,暂无投资限额的规定。
他指出,未来将视陆资来台投资对台湾整体经济、产业,以及社会的影响,并配合第二阶段开放的项目,依据两岸条例第73条的规定,订定投资限额、投资比率,也将针对特殊产业的投资案,进行专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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