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11月15日讯】中华民国立法院 于 2008年11月14日,补行使考试院院长,监察院副院长,与监察委员的同意权.所有提名人都获得立法院的同意,可以担任相关职务.
依照中华民国宪法,立法院委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全民行使对考试院与监察院的同意权,经过立法院的同意,赋予考试院与监察院两院行使职权的民意基础.
立法院院长王金平:“立法院行使考试院院长同意权,投票表决结果。关中,同意票85张,不同意票0张,无效票0张,决议关中先生,获得超过二分之一的立法委员同意票,依法同意为第十一届考试院院长。”
此外,监察院副院长陈进利,监察委员尹祚芊,陈永详,叶耀鹏等四人,也都获得立法院同意,得以行使职权为全民服务。
新唐人亚太电视 陈进交 庄斌 台湾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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