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周永捷台北三十日电)第五届立法委员邱毅、冯定国、林惠官、李庆华等人,被控于2004年三月二十六日中选会开会讨论公告第十一届正副总统当选人时,未经申请聚众前往中选会前集会。台北地院审结,依违反集会游行法判处四人六个月有期徒刑,减为三个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邱毅接受记者访问时说,审理此案的法官显然是肯定前总统陈水扁的作为以及陈水扁四年来对台湾造成的伤害,判决结果“将来历史自有评断”;至于是否再提上诉,邱毅表示,将再仔细考虑。
另外,台北地院也依侮辱公署罪判处邱毅、林惠官、冯定国三人拘役五十天,减为拘役二十五天,可易科罚金。
判决书指出,2004年三月二十六日,邱毅、冯定国、林惠官、李庆华四人得知中选会将开会,讨论依总统副总统选罢法公告第十一任正副总统当选等事宜,因此带领助理和数百名支持群众,从立法院群贤楼步行到位于济南路的中央联合办公大楼南栋 (中选会办公室位于十楼)前集结。
判决书表示,当时辖区中正一分局警方多次举牌制止,命令群众解散,但邱毅等人仍以扩音器发表演说,并以演说侮辱公署(中选会及中选会委员),群众也多次与警方发生冲撞、推挤,还窜入中选会一楼大厅破坏公物。
法院认为,邱毅、冯定国、林惠官、李庆华等人未经申请,就率众非法集会,并居于领导地位,为非法集会“首谋”,明显违反集会游行法;而邱毅、冯定国、、李庆华在集会时,以演说方式屡称“中选会或中选会委员为前总统陈水扁的‘走狗’”,已达侮辱公署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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