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罪行錄之一百八十二:死於「鎮反」的辛亥革命功臣

整理:袁斌

中共建政後,為了鞏固政權,不惜對他們眼中的所謂反革命大開殺戒,一些辛亥革命的功臣也死於中共的刀下。其中就有以下幾位:

1. 辛亥革命首義元勛鄧玉麟

鄧玉麟,1881年出生於湖北省巴東縣。1894年投入清軍中當兵,後入新軍第三十一標,繼升為炮八標正目,1908年由孫武介紹祕密加入共進會。

之後離開軍隊,但仍在武昌、南京等地做運動新軍的工作。武昌起義後入鄂軍都督府謀略處任職,不久先後被湖北軍政府任命為鄂軍第七協統領、第四鎮統制。

民國成立後任北京總統府軍事諮議官,授銜陸軍中將,1916年赴滬參加討袁。1917年參加護法戰爭,被孫中山任命為大元帥府參軍、臨時政府參議,1921年任國民黨本部軍事委員。

1926年北伐戰爭時,曾任北伐軍左翼軍第一路軍總指揮,參加荊沙、宜昌等役。北伐之後脫離軍界,寓居上海。

抗戰爆發後拒絕日人收買,遷居武漢。武漢淪陷後又遷居長陽,1943年回到家鄉巴東居住。在各地期間曾於多處籌資興辦學校、實業。中共建政前夕拒絕去台灣,留駐家鄉。

1950年底在鎮反運動中被捕,次年春以「組織反革命暴動」的罪名被處決。

1982年7月湖北省高等人民法院宣布無罪平反,恢復辛亥革命人士的榮譽。

2. 辛亥革命元勛夏之時

夏之時,四川合江人,1887年出生。早年留學日本東京學校,並於1905年加入同盟會。

1908年回國後入四川新軍,在第十七鎮任排長。1911年11月領導四川新軍一部在龍泉驛起義,後被推舉為四川革命軍總指揮、蜀軍政府副都督。

民國成立後辭職再赴日本留學,其間曾加入中華革命黨,參加討袁。1917年回國參加護法,就任靖國招討軍司令,在川南作戰,1920年曾出任川西護法軍總司令。四川護法失敗後退出軍政界,隱居成都辦學,1928年赴滬就醫。

1938年為躲避日軍,返回合江,研究佛學及文物古玩,不問世事。

1950年鎮反運動中被捕,10月6日以「組織策劃土匪暴亂」罪名被槍決。

1987年11月,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宣布給其平反,恢復辛亥革命人士的榮譽。

3. 辛亥討袁護法老將何海清

何海清,1875年5月出生,湖南湘潭人。早年投入清軍中當兵,1904年被保送入日本士官學校第四期學習,次年經黃興介紹在東京加入同盟會。

1909年回國後分派雲南第七十五標一營任隊官,旋入雲南講武堂,結識蔡鍔、朱德等。

1911年升任第七十五標一營管帶,不久參加雲南辛亥起義。雲南光復後先後任雲南北伐軍第一大隊長、聯隊長、黔軍第五旅九團團長。

民國成立後授銜陸軍少將,任滇軍第八團團長。1915年底參加護國戰爭,任蔡鍔的護國軍第一軍第二梯團第四支隊長,在納溪等役中卓有戰功。護國戰爭勝利後晉升陸軍中將,升四川陸軍第六師第十一旅旅長。

1917年參加護法,先後任靖國第一軍右翼司令、滇黔川靖國軍前敵總指揮、靖國軍第八軍第一師師長,在四川作戰。1919年夏回滇,先後任雲南第一衛戍區總司令、東南邊防督辦兼剿匪總指揮官。

1923年出任滇南鎮守使兼建國第六軍軍長,晉升陸軍上將。

1925年10月脫離軍界,返鄉隱居,興辦學校。抗戰時期,曾在家鄉組織自衛軍,自任大隊長。

1950年鎮反運動中被逮捕,於11月8日夜被殘酷處死。

1983年10月,人民政府宣布為其平反,確認他為「辛亥革命人員」。

4. 護法健將宋鶴庚

宋鶴庚,1883年生,湖南湘鄉人。1902年考入湖南陸軍學堂,畢業後赴日,入日本陸軍士官學校第九期步科學習畢,在日本期間加入同盟會。

1911年回國後參加辛亥革命,光復後歷任湖南都督府第三科科長、鐵道守備連長、營長。1913年與1916年先後兩次參加討袁,護國戰爭勝利後任湘軍第一師三團團長。

1917年參加護法戰爭,在湖南與北洋軍作戰,晉升第一旅旅長。1920年驅逐張敬堯後,任湘軍第一師師長,成為譚延闓系湘軍的中堅骨幹。1921年出任援鄂自治軍總指揮兼第一軍司令,進軍湖北,與北洋軍閥王占元、吳佩孚作戰。

1923年隨譚延闓入粵投孫中山,被任命為湖南討賊軍湘軍第一軍軍長兼前敵總指揮、建國軍北伐軍中央總指揮等職務。

1925年孫中山的北伐因南北軍閥的夾擊而失敗,宋鶴庚憤而辭職,脫離軍界。之後開始往政界發展,1929年被任命為湖南省府委員兼建設廳廳長,1931年發表為軍事參議院上將參議。

不久辭職回鄉,閒居上海、長沙、湘鄉,以繪畫、學佛、遊山玩水自娛。

1949年中共建政前夕,宋鶴庚拿出自己私藏的槍枝,授意他的侄子組織湘鄉縣花橋警察隊,投奔中共地下武裝姜亞勛部。

1950年鎮反開始,時宋鶴庚居住於上海的女兒家,被上海公安機關逮捕,押解回湘鄉。

1952年1月,湘鄉縣人民法庭以宋鶴庚「曾充任匪軍師長、軍長、省建設廳長、上將參議等職,一貫危害人民,反抗革命……」等罪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八十年代,湘鄉縣人民法院複查,並報請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批認定,撤銷原判。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作者提供/責任編輯:劉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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