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還原】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合法的

作者: 林展翔

常常聽人說「政府不讓煉法輪功」,其實完全不是這麼回事,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合法的。中國高層對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一直有分歧。早在一九九八年,當時退休的前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組織一些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最後得出結論: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並且把調查報告提交給中共中央政治局。

一九九九年,江澤民出於小人妒嫉要鎮壓法輪功。在開始發動迫害的時候,七個政治局常委中,除了江本人外,其他六個常委都不同意。是江澤民一意孤行、違反憲法,以權代法用強權強力發動和推動迫害法輪功的。

當時,江澤民下令要「三個月消滅法輪功」。然而三個月過去了,法輪功巍然不動。同年十月,江澤民為了讓迫害升級,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信口雌黃,污衊法輪功為「邪教」,第二天中共喉舌《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中,重複江澤民的謊言。江澤民的個人意見和《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不僅不是法律,而且要承擔誹謗、損毀法輪功名譽等法律後果。

江澤民污衊法輪功之後沒幾天,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個決定裡面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全國人大是中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也是唯一有權立法的機構,人大的決議才有法律意義。

之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兩次出台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也同樣沒有提到法輪功。

刑法的根本原則是「法無明文不為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都和法輪功沒有關係。但是在中共媒體謊言的影響下,許多人誤認為和法輪功有關。

許多人不知道的是,在二零零零年,公安部公開發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明確了十四種邪教組織,法輪功不在其中。

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三家聯合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件,明確了十四種邪教組織,法輪功不在其中。

國務院辦公廳自然是代表國務院的。按照中國現行法律,國務院即中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國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上面的通知明確說明,國務院公開認定的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

這說明國務院(中國政府)公開對江澤民一夥污衊法輪功持不同看法。到目前為止,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中國政府)沒有一個公開通知,說不讓煉法輪功。說「政府不讓煉法輪功」是中共散布的謊言。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由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杰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第五十號》文件,廢止了一九九九年有關法輪功書籍的禁令,明確表示,在中國印刷、擁有法輪功相關書籍資料是合法的。

二零一七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又出具了一個司法解釋,即「二零一七年兩高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未經公安部聯署,其只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作出司法解釋,無權為另一個行政機關(公安部)授權。而該「解釋」關於邪教「認定意見」的規定,相當于越過公安部為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授權和設定職能,這是越權和違法行為,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二十多年來,中共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用見不得人的內部文件、通知,用強權、高壓和利益收買等手段驅使各級官員和警察迫害法輪功,製造了大批冤假錯案,包括數量驚人的活摘器官慘案。

共產黨是西來幽靈,中共不等於中國。撥開中共製造的謊言,我們清楚地看到,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合法的。中共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迫害是完全非法的,而在中國煉法輪功一直是合法的。

原文鏈結: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合法的

(轉自明慧網/責任編輯:劉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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