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心:淺談西方民主制度中的傳媒自由(二)

民主政治必須使政治事務公開化,使公民在充分了解情況的條件下作出決策。它還要使受公民委託的政府官員處於公眾的監督之下。在古代城邦時期的民主制度下,重大政治事務都在公民大會上討論決定,政治事務是高度透明的。現代民主社會實現政治的透明化,主要是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的幫助。最初報紙的興起,就承擔了這一功能。而後電視的出現,為政治公開化透明化提供了更有效的工具。對政治人物和事件的現場直播消除了報刊傳播政治新聞的時差,實現了共時性監督。特別是以事實為基礎而不以評論為基礎的英美傳媒,遵循非黨派性、對各種意見一視同仁、注重事實的原則,還有不加剪輯地完整報道原始政治過程(如國會辯論)的電視,更使政治高度透明化。

自由的大眾傳播媒介承擔著至關重要的民主功能,是聯繫公眾和政府的重要紐帶。輿論的形成依賴於新聞媒介向公眾所提供的內容,而民主政府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輿論的基礎上的,並以公眾得到公正和充分的信息為前提。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倫納(William Brennan)曾說,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代表著「國家鄭重承諾的原則,即有關社會問題的爭論,應該是不受限制的、健康的和公開的,這類辯論可以包括對政府及其官員進行激烈的、尖銳的,有時甚至是毫不留情的嚴厲抨擊。

在專制制度下,對統治者和權貴的任何批評都被視為誹謗,都屬最嚴重的罪行之一。在民主制度下,當代新聞媒體爭取擴大自由的一項重要成果,是得到批評政府官員的自由。1964年,在美國南方黑人民權衝突高峰時期,《紐約時報》刊登一則廣告,間接攻擊了亞拉巴馬州警察長。當地陪審團以所登廣告與事實不符為由,裁決《紐約時報》交付50萬元的賠償費。但是,最高法院駁回了該判決,認為它違反了新聞自由。1964年後,公職官員要求賠償誹謗造成的損失就非常困難了。法院說,只有當公職官員能證明新聞界存有「惡意」,「無視事實真相」,「明知不符合事實還要報導」時,才能被指控誹謗。

除有關誹謗罪的指控外,當代圍繞新聞自由問題的另一大爭論是有關新聞自由權利與控制機密情報的必要性之間的衝突。在民主政治下,公眾有權了解情況,媒介有權向公眾報道真實消息,這是它們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對公眾封鎖必要的信息,他們便無法作出正確判斷。而政府有權利也有義務為維護國家利益而對一些消息保密。近代發展表明,這個衝突的解決不斷朝著有利於新聞界和公眾的方向發展。在70年代,《紐約時報》連續刊載了五角大樓關於越南戰爭的高級機密文件。尼克松政府要求法院予以制止。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結果是泄漏機密者受到懲罰,但報紙勝訴,仍然繼續刊登相關文件。

與此有關的另一個衝突是,新聞媒介和記者是否有權對一些消息來源予以保密。新聞界人士認為,如果不允許記者對消息來源保密,他們就無法得到公眾應該知道的一些消息。但法院和一些律師認為,法院需要充分了解情況,以便能夠公正審判保護公民。一些州通過了「保護法(shield law)」,允許記者對消息來源保密。但仍然有因堅持不透露消息來源而被判藐視法庭罪的情況,相關爭論一直持續到今天。

作者提供 本文之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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