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8年01月08日訊】週一,山西省原司法廳副廳長蘇浩受賄、濫用職權、行賄案宣判,蘇浩被判有期徒刑13年。蘇浩被控受賄5,600萬元人民幣,他在處理山西焦煤集團原董事長白培中被搶劫案中濫用職權的細節首次曝光。
判決稱,1997年到2014年,蘇浩在擔任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忻州市公安局局長、山西省公安廳副廳長兼大同市公安局局長、太原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600萬餘元。
2011年11月,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白培中家被搶劫,蘇浩在辦案過程中,指使太原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戴來偉在抓捕現場不清點贓物,減少被搶財物數額。
2016年12月21日,白培中因受賄、行賄罪被判刑13年半。
2006年到2014年,蘇浩為謀求職位,向中共科協副主席申維辰行賄18萬餘元。2016年10月11日,申維辰被判無期徒刑。
據報,蘇浩還與已落馬的原山西省人大副主任金道銘關係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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