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7年06月29日訊】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以台灣監獄條件違反人權為由,拒絕引渡服刑,蘇格蘭高等法院二審判決不需引渡,蘇格蘭檢方代表台灣官方上訴,英國最高法院3月開庭審理,28日宣布台方勝訴。據悉,若林克穎成功被引渡回台,因其狀況不適用台灣假釋條件,林克穎仍有刑期要服。
中央社報導,林克穎於2010年3月25日酒駕撞死黃姓送報生,2012年7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4年,2012年8月他冒用友人護照潛逃到蘇格蘭。
2013年10月16日,台灣與英國簽署引渡個案備忘錄。隔天蘇格蘭警方逮捕林克穎,愛丁堡地方法院裁定羈押,中華民國法務部隨後正式提出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請求。
2014年6月11日,位在愛丁堡的蘇格蘭地方法院判決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回台灣服刑,林克穎不服上訴,引述3個理由,包括質疑台灣的法理地位,批評台灣法院未給予他公平審判,及在台灣服刑有生命安全威脅,聲稱在台北監獄狀況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使受非人道的或侮辱的待遇或懲罰」。
2016年9月23日二審宣判,英國高等法院在判決書中確定台灣的法理地位及林克穎在台灣確實獲得公平審判,但以台灣的監獄狀況仍有疑慮,判決林克穎暫時不需被引渡到台灣,並給予林克穎交保,條件是他必須交出護照,並每週到愛丁堡警察局報到。截至交保前,林克穎遭英方羈押時間超過2年11個月。
在中華民國外交部、法務部與駐英國代表處協調努力下,蘇格蘭檢方代表台灣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判決台灣方面上訴有理由,有關林克穎在高等法院的上訴應予駁回,全案將發回蘇格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另外,法務部針對林克穎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潛逃出境的罪責部分,去年6月向英國提出第二次引渡請求,希望引渡林克穎回台接受審判。此案也已進入愛丁堡地方法院審理程序,爭取將林克穎引渡回台。
台灣法界人士表示,林克穎遭台灣判刑4年,雖然他在英國交保前,羈押時間超過2年11個月,若在台灣服刑已符合假釋條件,但林克穎是遭到逮補羈押,因此羈押時間雖然可抵刑期,但不適用台灣假釋條件,因此他未來若成功被引渡回台,仍需服完剩下刑期。
(責任編輯:許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