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江受法律保護,干擾迫害、甚至刑事處罰是公然違法
全國各地為法輪功辯護的律師們在法庭上引用相關法律及實例充分論述了:公民堅信法輪功不違法,不構成犯罪,更不該受到刑事處罰。《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法輪功信仰者控告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無論事實有無都不構成犯罪。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處罰依據是違憲違法的,是蓄意錯用法律迫害信仰自由。公民向最高檢察院控告江澤民,這本是《憲法》第四十一條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構陷任何罪名都不成立。
律師們在法庭上還指出,國內眾多律師為法輪功修煉者作無罪辯護,越來越多的檢察機關不起訴法輪功修煉者,越來越多的法院免除或者從輕處理法輪功修煉者,說明公檢法人員逐漸覺醒,不願意加害法輪功修煉者,啟悟法庭內司法人員遵從良知。
憲法規定公民有申訴權、控告權,公民隱私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最高檢察院對待民眾舉報,有明確規定要保護舉報人的安全,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所以,公民寄給最高檢的訴江狀完全合法,如果真的是最高檢察院人員將公民控告江澤民的控告書轉到控告人當地的公安部門是迫害無辜,是執法犯法。最高檢轉下來是非法的,讓地方公檢法人員參與誣陷迫害也是讓他們共同犯罪。
其實,不僅訴江本身的正義和合法是毋庸置疑的,截至今天,現今中共執政的上層也沒有對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作出任何形式的阻攔。東北某市有訴江公民,當著上門騷擾警察的面,直接撥打最高檢舉報電話010-12309,問:「我可以控告江澤民嗎?」對方回答:「可以,那是你的權利。」警察立刻離開了。
事實上,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對訴江的干擾和阻撓,都是嚴重違法,並公然違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相關條例。而糾纏於「訴狀誰寫的、從哪來的、誰組織寫的、組織過誰寫」的盤問、或試探套話,不僅是侵犯公民隱私,而且透露出江氏餘黨欲轉移視線、攪混水製造混亂、伺機報復。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中國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三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規定明確要求:「任何個人和單位依法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並明確了十種「打擊報復」情形。報導稱此規定是切實維護職務犯罪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是推行法制建設的舉措之一。新規定要求偵查部門、公訴部門、司法警察部門配合檢察院,共同做好舉報人的保護工作。然而對訴江民眾的打擊報復,正是這些部門參與實施的;新規定中明確的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的十種行為,其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非法佔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也是這些部門普遍採用的針對訴江民眾的報復方式。
公民修煉法輪功是為了祛病健身,也沒有人因為法輪功學員修煉而受到傷害,國家的法律也沒有因為公民修煉法輪功、持有法輪功資料沒有得以實施;公民是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投遞訴江控告狀,兩高只能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是不是誣告濫訴得等到兩高立案、最高法院判決或裁定才能確定。地方公安局國保大隊及地方檢察院、法院有甚麼權力對公民訴江作出是誣告濫訴?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現在江澤民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為甚麼不能被起訴?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江澤民現在是甚麼身份?普通公民嘛!封建社會都能做到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何況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會,為甚麼不能控告、起訴普通公民江澤民呢?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意見》將於5月1日起施行。《意見》在登記立案範圍(三)中明確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訴,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應當登記立案。
法輪功學員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和《意見》訴江完全合法,並且沒有政治訴求,而是為了彰顯人間正義。法輪功學員訴江並沒有控告任何一個參與迫害的當事官員,而是把他們當成控告江澤民的證人一一列舉。如今江澤民已經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不知為何某些人還要追隨江澤民?難道不明白最後一定會成為江澤民之流的替罪羊嗎?清醒吧,法輪功學員只想讓你們有一個好的未來,別無它求!
三、誣告濫訴怎麼判定?即使是真的誣告濫訴,也應該是由最高法院立案後經過開庭調查質證,最後由法院判決或裁定來判定。
因此所謂誣告濫訴決不能由當地公安局或「六一零」說了就算的!它沒有這個權力,也沒有這個程序。
訴江本來與當地公安沒有關係,既然是當地「六一零」、公安違法濫用權力拘留訴江的法輪功學員或濫訴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違法立案、審理、判決,其實這是公檢法在濫用權力共同犯罪。
控告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不僅是原告,也是證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案件,屬於全國及全球的重大犯罪案件。應該由最高檢察院授權地方檢察院委派兩名檢察人員並出示合法證件對控告人進行詢問。法輪功學員郵寄給中國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的訴狀怎麼會到了當地警察或行政人員的手裡呢?警察或行政人員持有檢察官或法官才能持有的訴狀本身就是違法犯罪。
並且《意見》明確規定:「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並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覆、不出具法律文書。」可見即使是真的誣告濫訴,也應該是由最高法院立案後經過開庭調查質證,最後由法院判決或裁定來判定;即使是不符合規定的起訴、自訴應當由最高法院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並載明理由。
究竟是誰在「誣告濫訴」?地方公安局國保大隊、檢察院、法院有甚麼權力對公民訴江狀作出是誣告濫訴?因此,既然是當地「六一零」、公安濫用權力拘留訴江的法輪功學員或濫訴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其實也是在違法立案、審理、判決。是他們共同濫用公權力假借法律在進行一系列的「誣告濫訴」!而不是法輪功學員「誣告濫訴」;是騷擾訴江的違法警察、騷擾訴江的公檢法人員在假借法律迫害法輪功學員、「誣告濫訴」法輪功學員!依法訴江是法輪功學員的偉大壯舉!歷史將見證這一切。
──轉自《明慧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