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6年04月11日訊】曾經在廣州街頭聲援香港「佔中」運動的多位大陸公民,日前被中共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集中宣判,引發外界譴責。香港支聯會前往駐港機構中聯辦,抗議中共濫用惡法,要求廢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法律界人士指出,「煽顛罪」已經成為中共用來鎮壓異議人士的主要罪名。
4月8號,廣州市中級法院,對謝文飛、王默、張聖雨、梁勤輝等四名曾經聲援香港佔中運動的大陸公民,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1年半到4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當天下午,香港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發起抗議,支聯會主席何俊仁、秘書李卓人、常委梁國雄、梁耀忠等約20名代表遊行到中共駐港機構中聯辦,要求當局「立即釋放被判刑的異見人士」,同時呼籲「廢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停止濫用惡法」。
香港立法會議員支聯會主席何俊仁:「那些內地的公民,只是利用他們在憲法下賦予他們,或者是保證他們的一些很基本的言論的自由,表達他們對一些事情的看法。就算是有關香港的雨傘運動,但是他們的表達的方式都是非常和平。」
據報導,去年「佔中」運動期間,謝文飛、王默、張聖雨在廣州街頭,拉起寫有「支持佔中」的橫額,之後便被當局以涉「尋釁滋事罪」拘捕,後來改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們的辯護律師在審判結束後向媒體表示,謝文飛等人只是支持香港真普選,與顛覆「風馬牛不相及」。
何俊仁:「有些只是網上的一些言論,都沒有鼓吹任何人利用暴力、利用集體的行動去推翻政權,就是在街頭的行動只是穿一些寫有口號T恤或者是高舉一些橫幅,都沒有煽動人採取甚麼武力行動去針對甚麼人,包括針對政府或者是政府的建築物,或者是針對任何的官員,所以這樣和平的表達,是沒有理由變成有煽動的可能,更不用說有任何的可能去推翻國家政權。」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1997年替代「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寫入中國《刑法》,它規定「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會根據罪行輕重判處五年以下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等。
「煽顛罪」的設立,號稱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然而,中共當局多年來一直使用這一罪名拘押異議人士,國際社會一再對此提出譴責。海內外維權團體、法律界人士、法政學者都曾呼籲過廢棄或修正這一法令。
《美國之音》曾援引多位知名法學專家的觀點指出,美國法典中的煽動顛覆政府罪的罪名若要成立,必須以通過暴力行為推翻政府為先決條件。而中國對於「煽顛罪」的法律界定則非常模糊,在實施上存在很大隨意性,因此為中共當局迫害異議人士和壓制公民言論自由提供了法律擋箭牌。
「權利運動」發起人胡軍:「我們知道國家和政權這兩個概念是不一樣的,它(中共)給捆到一起,詞語上面肯定就有問題,概念捆到一起本身也有問題,所以我們就沒辦法說甚麼樣的情況應該被治罪,中共特別的隨意,根據它的需要給你治罪。」
大陸律師余文生:「這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本身就和《憲法》裡的『言論自由』就相矛盾。《憲法》雖然寫著言論自由,實際上只要你有些言論觸及了它們『國家政權』的話,那都是不允許的。」
「權利運動」發起人胡軍指出,從大量案例上看,大部分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的人,僅僅是因為發表了批評中共政權或中共官員的言論,這恰恰說明中共政權本身是沒有任何合法性的,任何風吹草動都會令它們感到恐慌。
採訪編輯/張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