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10月8日訊】台灣勞動部昨天(當地時間7日)發布解釋令,放寬勞工請婚假期間的規定。勞工的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僱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並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表示,原定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影響勞工結婚禮俗儀式、宴客或是蜜月旅行之彈性安排;為符勞工實際需求,讓勞工對於婚假安排更為從容,僱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特發布令釋,放寬勞工之婚假給假期間。
勞動部舉例說明,如果勞工要在2015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2016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僱主同意者得於2016年10月7日前請畢。
再比如,勞工在2015年10月5日登記結婚,依原規定至10月7日已請休婚假3日,且尚餘5日婚假,可依新規定於2015年12月24日前請畢。經僱主同意者,得於2016年9月24日前請畢。
勞動部呼籲,《勞動基準法》及其附屬法規(勞工請假規則)係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當從其規定。
(責任編輯: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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