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盱眙縣建行職工【宋揚】最近通過網路平台寫信向我們投訴,稱:1994年他因為舉報本單位員工違法犯罪,被江蘇省盱眙縣檢察院以投案自首、合夥參與挪用公款26萬元的莫須有罪名向盱眙縣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在沒有作任何調查了解的情況下,便妄斷作出判二緩二的錯誤判決【被舉報人分別是判三緩三和判二緩二】。對此判決結果不服,宋揚以本人系本案舉報人沒有參與作案為訴訟理由,先後上訴、申訴至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雖然是以法律的形式認定宋揚舉報他人犯罪的全部事實,但依然是認定舉報人宋揚有罪,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以(1996)淮法告申刑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改判舉報人宋揚免予刑事處分。對此判決結果宋揚依然是不服,繼續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整個舉報他人犯罪的過程被江蘇省高院作為一個情節認定就完事了。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至今無任何結果。二十年來,已經在國內走完所有申訴途徑的舉報人宋揚在萬般無奈之下,他希望能夠藉助於媒體的力量來幫助他呼籲並曝光、揭露當初造成此冤假錯案背後鮮為人知及其不可告人的真實的司法腐敗秘密。把真正瀆職、失職、做偽證製造冤假錯案的責任人給挖出來,以為民除害。就投訴人宋揚所反映的事實情況,亞洲記協維權與揭貪記者陳悅於2015年6月16日專程由北京飛赴江蘇盱眙進行實地調查與走訪。據了解:1994年4月下旬,舉報人宋揚在平時的工作中發現盱眙縣建行橋西儲蓄所主任王忠嶺和儲蓄員曹善壽兩人經常有貪污儲戶存款利息、透支儲戶活期存款和吸儲不入賬等嚴重經濟違紀問題,並帶著相關事實證據去向當時的盱眙縣建行行長李峰舉報反映,要求縣行儘快派人前去查處一下,連續三次去縣行舉報反映,均被李峰行長以證據不足為由從其辦公室里轟出,之後他暗自通知被反映人,並給被反映人消滅證據和栽贓陷害留下時間。很快,被舉報人便已經知道有人到縣行舉報反映他們的違紀問題了。期間,李峰行長還多次在召開的全行職工大會上當眾公開批評、辱罵宋揚。後在宋揚的一再追問下,1994年6月9號下午,李峰才打電話給他的同學====江蘇盱眙縣葡萄糖廠副廠長劉興家並讓劉興家轉告宋揚將所有舉報材料帶著,晚上到他家去一趟,當天晚上,宋揚攜帶所有舉報材料到李峰家去,有縣建行籌資科長杜學洲在場作證,當著籌資科長杜學洲的面,宋揚將所有舉報材料的原始證件全部交給了李峰行長。為了保護自己,臨別之時,宋揚再一次在李、杜二人面前強調,王忠嶺與曹善壽兩人現在已經知道有人向縣行舉報反映他們的違紀事情了,並且多次的當面威脅恐嚇他,要對舉報人怎麼怎麼的,如果縣行在不迅速的去找他們二人談話的話,分贓的時候,不管分多分少,他將照拿不誤,然後如數上交給縣行,事實上,舉報人宋揚也是這麼做了。李峰行長滿口答應宋揚說第二天縣行就會派人過去調查處理此事情的,要宋揚沉住氣。
6月10號上午,盱眙縣建行將宋揚與被舉報的王忠嶺兩人同時調離原來的工作崗位,這已經是宋揚實名向盱眙縣建行舉報反映問題的第18天了,滿以為盱眙縣建行會動真格的去找王忠嶺、曹善壽二人談話並派人查處他們二人的違紀問題了,結果,首先等到的是盱眙縣建行關於王忠嶺同志新的職務任命書(見6月9日下發的盱建銀94第24號文),而且一任就是三年,害怕報復的宋揚感到擔心,就去盱眙縣建行責問李峰行長是何用意!為什麼沒有處理被舉報人,反而將其調離後繼續在其他儲蓄所任主任職務。李峰說宋揚這是在威脅他(在盱眙縣檢察院偵查此案件時,李峰去檢察院也是這麼說的),我就是不處理他們,看你宋揚能夠怎麼樣,有能耐你就去告吧!當聽說宋揚身上還有王忠嶺和曹善壽二人違法事實的依據與材料並言明盱眙縣建行如果不予處理他將將去省、市建行和檢察院直接舉報時,他忙又改口跟宋揚說:你不能夠這麼做,你這麼做我是要承擔責任的,我們馬上就去調查處理這件事情。6月13日,王忠嶺借發工資之機,硬逼宋揚打收條拿了他與曹善壽二人一起貪污來的503元利息臟款,拿到此贓款以後,宋揚便與縣行領導取得聯繫並且主動的上交了此贓款。有收條與證人。
6月21號,也就是在兩個被舉報被反映人將宋揚反映的問題及所貪污來的利息全部退回給儲戶並且串供好了已經將宋揚卷進去以後,盱眙縣建行才開始去找王、曹二人談話(距舉報時間前後正好是一個月),而此時王、曹二人是一口咬定宋揚也參與了作案,理由是:舉報人宋揚也拿了503元利息。盱眙縣建行僅憑王忠嶺、曹善壽二人串供所說的一切和6月13日硬逼宋揚所拿的503元利息贓款,便把宋揚於被舉報的王忠嶺、曹善壽一起交至盱眙縣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間工資分文未發。盱眙縣檢察院在偵查此案件的時候,居然無事實的顛倒是非曲直將本是舉報人的宋揚說成是投案自首、合夥參與作案列為第二被告並且以莫須有的【合夥挪用公款26萬元的罪名】向盱眙縣法院提起公訴,在1995年9月的庭審過程中,盱眙縣建行行長李峰拒絕不出庭證明宋揚向舉報他人犯罪的事實。相反,他還做了大量不負責任的偽證。
1996年2月,江蘇省盱眙縣法院竟然無事實的以投案自首、合夥挪用公款26萬元的罪名,判處舉報人宋揚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舉報的王忠嶺是判三緩三,曹善壽是判二緩二。直到6月20日一審法院判決書才遞到舉報人宋揚手裡。
這就奇了怪了,舉報他人犯罪居然會成罪人了。宋揚對此判決不服,先後上訴、申訴至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舉報人宋揚艱辛的申訴,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1996)淮法告申刑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舉報人宋揚犯挪用公款罪,判處免予刑事處分。對此判決結果,舉報人宋揚依然是不服,繼續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整個舉報他人犯罪的過程僅僅被江蘇省高院作為一個情節認定就完事了,並且以舉報人宋揚的申訴理由不能夠成立,再審判決應予維持為由。於1998年3月30日對舉報人宋揚下發了(1997)蘇刑監字第216號通知書。
在與宋揚接觸過程中,宋揚稱自己是盱眙縣建行橋西儲蓄所案件的直接舉報人,非作案同夥人,更不是什麼莫名的投案自首。他說,沒有他的大膽舉報,就沒有這個案件,這已經是一個被眾多事實證明了的無須再去爭論的客觀事實。而盱眙縣檢察院和盱眙縣法院在調查審理此案件的時候,竟然違背客觀事實,敢有意顛倒是非曲直,稱案件不是宋揚舉報的,無事實的稱案件系盱眙縣建行舉報的,硬將他說成是投案自首,使其被判刑,不知何故!何用意!!在案件偵查、起訴、庭審過程中,宋揚也不止一次的向檢察院辦案人員、法院辦案人員聲明,自己是舉報人,沒有參與作案,並且提供了許多的證人證據,請求前往調查,但是,遺憾的是,他所提出來的所有請求,一直沒有得到重視與採納。
當我們問及他有沒有挪用公款的時候,宋揚肯定的告訴我們說,至今他都不知道自己是怎麼挪用公款26萬元的,判決書里也沒有明確指出26萬是被如何挪用的事實。在省、市、縣三級銀行所發出的通報中早已經對此案件作出了明確的認定,指出此案件系貪污儲戶存款利息行為,非挪用公款行為。而且在本案件中自始至終就無具體的挪用公款事實,儲戶的錢依然是存在銀行裡面的,使用者始終是建行,宋揚他本人稱自己沒有使用一分錢,怎麼能夠定他是犯挪用公款罪!這簡直就是無稽之談。按挪用公款26萬元定罪的話,此應該屬於數額巨大,而一、二審中三被告均被判緩刑無一實刑,在量刑上面是嚴重偏輕。該行一職工挪用公款27萬才幾天,一審就被判16年。同是一個銀行發生的事情,為何兩個判決截然不同。由此可見,此案件在量刑及適用法律上面嚴重存在問題。法律再獨立也是依據事實來進行判決的呀!無犯罪事實的判決又有何意義!!
在去最高院申訴的時候,接待宋揚的法官告訴宋揚說,只要你所說的是事實,你就放心好了,相信法律會給你一個公道的。
而就在宋揚上訴、申訴的時候,當初盱眙縣法院一審主辦此案件的主審法官、現任盱眙縣法院副院長的何培江還不止一次的威脅宋揚,要他不要繼續去上訴、申訴。並警告宋揚說,對於此案件的對錯,都要宋揚予以接受。否則,將會對宋揚進行收監管制。
宋楊說:「經過本人申訴免於刑事處分,但市銀行卻把我給辭退了。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委組織部、江蘇省人事廳、江蘇省勞動局和江蘇省財政局五部門於1990年12月5日下發的蘇法【刑二】(1990)115號文《關於1977年以來判處的經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後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對改判免於刑事處分的當事人,原系固定職工的,如果原以給予開除處分,改判後由原單位先行複議該處分決定,複議後如果不予處分或低於開除處分的,應收回安排工作或辦理退休手續;如果原無處分的,改判後應先將當事人收回,凡不再給予行政處分或低於開除處分的,均應安排工作或辦理退休手綉。這類人員凡安排工作的,工齡繼續計算。原系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符合回原單位安排工作且原合同已期滿的,應與原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工齡亦應連續計算。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0日以(刑二)發(1987)25號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於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後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對善後工作長期沒有落實的,繼續申訴的,人民法院應報告黨委責成有關部門切實解決。
宋楊說:「據此兩個政策,本人於1997年6月向盱眙縣建行提出回行上班的請求,被告知,法院判決無效,最高院文件沒有用,我們當時是按照銀行規章制度來處理你宋楊的,以前處理你的辭退決定我們不知道,是某些領導的個人行為,雖然你舉報的事實存在且舉報在先分贓在後,但是有合夥私分利息的動機,於1997年7月20日對本人的申請作出維持原處理決定的複議。向淮陰建行提出複核請求,被告知,你宋楊雖然沒有參與私分利息,但法院依然定你有挪用公款罪,有罪,你就不能回來上班,銀行屬於特殊企業,國家的政策對我們無效,省五部和最高法的文件對我們來說,無效。我們執行的是銀行的規章制度,處理你是因為你違反了銀行的規章制度,1998年4月22日作出維持盱眙建行處理決定的事情,去省建行被告知:即使落實政策也是淮陰市建行為你落實,省行是不會過問此事的,因為你的人事關係不再省行,在淮陰市建行。你是舉報人,性質與其他二人不一樣」,如果當初你不拿503元利息,非但不處理你宋楊,而且還要表揚你宋楊。省行通報里寫的很清楚。
據了解:原漣水縣建行行長楊冠章被法院判二緩二,現依然在建行上班。洪澤建行行長魏久富一審被判實刑,已被開除公職,法院改判免於刑事處分後,淮陰市建行也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當宋揚對此向淮陰市建行提出上述二人均有罪,有的還被判緩刑為何及繼續留行上班或辦理退休手續時,得到的回答是:人家有社會關係,你宋楊要是有,我們同樣也會讓你回來上班的」。
宋揚是江蘇省盱眙縣建行橋西儲蓄所案件的舉報人非作案合伙人,這個已經是不需要爭論的事實了,他因為舉報他人犯罪反而慘遭如此陷害,後申訴雖然改判,有國家、省的政策,難道非有人情關係,社會關係才能安排工作。難道銀行特殊的連國家法規都不適用了。不怪老百姓說:「老百姓辦事咋就這麼難。」
在我們結束採訪準備離開江蘇盱眙的時候,宋揚再一次的向我們表示他不會放棄此案件申訴的決心。並準備最近去北京繼續去最高院進行申訴。據悉: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視頻接訪已經答應宋揚的申訴請求,將重新調閱他的案件卷宗。我們也堅信,在他的堅持與努力下,法律最終會還他一個公道的!!為此我們也將會聯合更多的海內外媒體繼續關注跟蹤報道該案件的最終進展情況。
宋揚的電話:13605234961,
亞洲記協記者陳悅發自江蘇淮安盱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