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部經典電影看美國如何跨州執法

【新唐人2014年2月21日訊】美國有一部1932年的電影《I Am a Fugitive from a Chain Gang》(帶鐐囚徒越獄記),劇本改編自伯恩斯(Robert Elliott Burns)的同名自傳。這本書和電影都沒有譯成中文和漢語,但是人們可以看到英文原版。有人把片名簡單地翻譯成“逃亡”或“亡命者”,但是它沒有準確地表現當年被沉重的腳鍊串在一起、在野外做苦工的囚犯們的悲慘處境。

伯恩斯1892年出生在新澤西州,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入伍當救護兵。從歐洲戰場退伍後,到工廠做工卻被剋扣工資,以後就到處漂泊,1922年2月在佐治亞州首府亞特蘭大與同夥在一家雜貨店偷(一說搶劫)了5.81美元,抓穫後被判處6到10年苦役,腳上被鐵鍊鎖住,和其他囚犯串在一起,每天在荷槍實彈的獄警看守下做苦工。

老犯人告訴伯恩斯,這種苦役很少有人能熬到刑滿出獄,剩下只有三條出路:花錢買保釋,逃跑或者死在裡面。伯恩斯決定逃跑。他忍受了極大的痛苦,讓同伴用大鐵鎚把腳上的鏈環砸松,然後在野外工作時利用兩分鐘的解手時間成功逃跑。越獄後伯恩斯輾轉來到芝加哥打工,經過努力當了編輯,還出版發行《大芝加哥雜誌》(Greater Chicago Magazine)月刊,同時積極參與社區事務,成了當地的名人。

伯恩斯的逃犯身份被與他同居的女人發現,不得已與她結婚。後來他另有所愛,被前妻告發,佐治亞州向伊利諾伊州提出引渡要求。但是芝加哥的輿論普遍同情伯恩斯,一方面是他在地方上聲譽良好,另一方面是佐治亞州的勞役制度實在是臭名昭著,人們難以想像居然還能夠把囚犯用腳鍊串起來強迫勞動,紛紛呼籲州長拒絕把他交出去。

但是出乎人們的意料,伯恩斯相信了佐治亞當局只需再服刑不超過90天即可保釋的承諾,自願被引渡。結果回去後他不但遭到更加殘忍的折磨,而且保釋也遙遙無期。不得已他再次設法逃跑,這次回到了家鄉新澤西州。

當時美國正處於大蕭條的谷底,伯恩斯沒辦法像在上次那樣靠打工維持穩定的生活,就把自己的兩次越獄經歷寫成自傳,先在雜誌上連載,1932年1月正式出書,轟動一時。紐約時報的書評說:無論是真人真事還是虛構,沒有什麼故事比這更為恐怖。好萊塢改編的電影在年底發行,影院爆棚,次年獲得奧斯卡三項提名,1991年還獲得入選美國國會圖書館國家電影名錄(National Film Registry)的殊榮。

伯恩斯的自傳及改編的電影在美國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佐治亞甚至不得不央求好萊塢不要在電影推介時提及該州的州名,他們數次提出的引渡要求都被新澤西州斷然拒絕。到1943年佐治亞新任州長阿諾爾(Ellis Arnall)在紐約會見了伯恩斯,答應赦免伯恩斯,並在1945年安排伯恩斯回去出席假釋聽證,州長自己出庭擔任辯護律師。假釋委員會將伯恩斯的處罰減為已服的刑期,當庭釋放。不但伯恩斯從此成為名副其實的自由人,而且這件事促成了佐治亞州的監獄改革,最終廢除了不人道的帶鐐囚犯苦役制度。

小詞典:美國各州之間的引渡法規

美國祇有聯邦法警(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可以根據聯邦法庭的裁決​​,到各地直接執法,抓捕逃犯,地方政府包括各州的執法部門,對於在本州觸犯法律,但是身處外州的犯罪嫌疑人,只能根據憲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該州提出引渡訴請。

國會根據憲法的原則,在美國法典第18篇第3182節裡,對各州之間的引渡程序做了具體規定:提出引渡要求的州必須向逃犯藏匿的州提交經本州法官簽字確認的起訴書副本,該起訴書還需要州長簽署。逃犯藏匿的州將其拘留後應該通知提出引渡的州,在30天之內如果該州未能派警員前來押解犯罪嫌疑人,則應將其釋放(原來的規定是6個月,在1940年改為30天)。

類似於國家間的引渡,如果該罪行在提出引渡的州量刑過重,嫌犯身處的州有可能提出異議,最後由該州州長做出是否同意引渡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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