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04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4日電)施姓男子遭詐騙集團詐財,向提供身分證等資料給詐騙集團的游姓男子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游男賠償新台幣287萬元。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施男主張,民國100年間接到「陳姓女子」的電話後,兩人交往,但女子卻陸續以照胃鏡、還卡債等理由向他借款,每次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施男直到去年2月察覺有異,連絡不到「陳姓女子」後報案處理,並懷疑是游男出借證件供詐騙集團使用,集團以游男身分成立公司後,申請手機門號,讓「陳姓女子」詐騙他,他因此向游男及疑似是「陳姓女子」的郭姓女子求償。
法院審理時,游男坦承提供身分證供他人設立公司行號,但無證據證明郭姓女子就是詐騙施男的「陳姓女子」,因此僅認定以游男身分申請手機門號並詐騙施男的款項,判游男賠償施男287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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