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2日電)監察院說,法務部沒有督促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在受刑人判刑執行前確實由檢察官訊問受刑人;法務部今天遭糾正。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法務部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高鳳仙說,法務部用行政命令規定,對於死刑以外的受刑人,判刑執行前,要由檢察官進行訊問及查驗人別。這項規定原本是為了避免冒名頂替、查明受刑人有無停止執行或易科罰金等事由;但現在很多地檢署是由執行檢察官授權書記官訊問,再由檢察官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她說,執行書記官對於受刑人的人別、案情訊問多未能落實,法務部沒有善盡監督之責,嚴重戕害司法公信力,有重大違失。
她指出,如果不注重執行程序正確,除了可能導致後續爭執筆錄內容、冒名頂替執行等爭議,對受刑人的人權保障也不足。
高鳳仙也認為,相關事由只用行政命令規定不妥,應該修法,用法律來明訂。
高鳳仙說,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案件執行,也出現訊問筆錄錯載,受訊人錯簽他人筆錄、蓋印人別不符等重大違誤。
另外,她說,現在判刑執行前的訊問,並沒有全程錄音或錄影,容易產生爭議;有民眾陳情指訊問過程,檢察官根本就不在場,但被指控的檢察官辯稱有出席;如果當初有錄音或錄影,就能釐清爭議,希望法務部研議裝設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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