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8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8日電)行政院長陳(沖)今天表示,國營事業有各種型態,應相對給予不同考量,用較精細的程序及方法評估表現與績效。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昨天達成共識,自101年度起,國營事業(含官股銀行)有盈餘才可發放績效獎金,但不得超過1.2個月。
行政院下午發布新聞稿,轉述陳(沖)談話表示,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但國營事業有各種型態、種類及業務性質,尤其部分國營事業是在市場上和其他同業競爭,國營事業能否在競爭市場獲利,須考量是否具備和同業競爭的條件因素。
他說,部分國營事業薪資及績效獎金,與民間同業比較已相對偏低,再刪減績效獎金,可能無法留任或吸引優秀人才為國營事業打拚。
陳(沖)表示,各部會所屬國營事業績效情形差異很大,負擔的政策任務輕重也不同,如不分盈虧一律刪減為1.2個月,將失去績效獎金鼓勵員工士氣的政策意義。
他說,就國營事業不同型態且肩負不同政策性任務,應相對給予不同考量,用較精細的程序及方法評估表現與績效。
陳(沖)表示,檢討項目應包括考核與績效獎金的指標有沒有相近或重疊、兩種獎金性質與定位、同一機構內績效獎金差異考量、及政策性因素合理性等。
此外,陳(沖)4日指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行政總處邀相關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通盤檢討整體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制度,且要求2月底前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行政院說,希望這次檢討徹底解決國營事業年終獎金問題,一改過去齊頭式發放,通盤考量各國營事業差異性,以符合社會期待並合理保障國營事業員工權益。
本文網址: //www.ash-ware.com/b5/2013/01/08/a8272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