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6日電)內政部長李鴻源今天說,濕地法草案規範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土地,不得開發或建築。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審查行政院版「濕地法草案」與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所提「濕地保育法草案」,李鴻源列席備詢。
李鴻源說,濕地法草案包括重要濕地評定檢討變更及廢止、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重要濕地明智利用、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濕地標章及基金、罰則等41條,確保濕地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兼顧濕地明智利用。
他說,為防止濕地遭受破壞,已明確規範國家重要濕地禁止事項,並考量個別濕地獨特性,擬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因地制宜進行保育、管制及允許使用,避免過度使用限制而妨礙明智利用精神。
李鴻源說,考量國際級及國家級濕地的生態重要性,已規定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土地,不得開發或建築。重要濕地除禁止事項外,嚴格實施「開發迴避、衝擊減輕、生態補償」等機制,進行把關。
他表示,濕地進行開發或利用時,有義務進行生態補償,並優先進行棲地補償,回復原有生態水準,且生態補償的土地不得再申請開發及利用,而且也讓開發者負起生態補償土地長期經營管理的責任。
李鴻源說,濕地資源具有相當經濟價值,具有市場性及潛在獲益能力,已設計濕地標章及回饋機制,透過特定基金的運作及管理,納入濕地經營管理收入,擴大社會參與、創造濕地產業收益,以達到濕地保育循環回饋、自給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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