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 外遇男敗訴

【新唐人2012年12月10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0日電)一名男子以妻子擅自賣掉套房又阻礙他與兒女見面為由,請求離婚。最高法院認為他先外遇又自行離家,今天判不准離婚。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於民國85年與妻子結婚,婚後住在台北市北投區的住處,後來因子女就學需要,另購置在士林區的套房,登記在妻子名下。

陳男主張,因為與妻子不斷發生爭吵,他於97年自行搬至套房住,不料妻子卻在他赴大陸出差時,將套房賣掉並侵占價金,還以他外遇為由提起刑、民事訴訟,並阻礙他與子女見面,因此向法院請求離婚

陳男妻子主張,陳男與大陸女子外遇,違反婚姻忠誠義務,更拋家棄子,不給予生活費用,她為解決經濟困境才出售套房。此外,提起刑、民事訴訟是她身為配偶的正當權利行使,她也未阻礙陳男探視子女。

法院一審駁回陳男,陳男提起上訴;二審審理認為,陳男妻子控訴他通姦而提起訴訟,屬捍衛婚姻的正當權利行使,且陳男未經協議自行離家又違背婚姻忠誠義務,難以維持婚姻的可歸責程度較高,駁回陳男之訴。

最高法院駁回陳男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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