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08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8日電)已婚林姓女子在網路即時通,與楊姓男子談2人發生性關係的情節感受,被夫發現怒告。台中高分院判林女3個月確定。
一審法官認為男女私通,不一定要「捉姦在床」,綜合間接證據,加上社會生活經驗法則也可認定,依通姦罪判處林女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林女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天判決指出,中市黃姓男子在與妻子林女共用電腦上,發現妻與某男於民國99年7月在網路即時通的對談內容,2人相約在旅館見面,事後,2人再談述發生性關係時未戴保險套擔心會懷孕,還露骨談及過程中的情節與感受。
黃男在99年8月間向台中地檢署控告妻子妨害婚姻,夫妻於99年11月離婚。
林女否認與人通姦,反駁因丈夫遊手好閒,不工作賺錢養家,也不離婚,她為脫離丈夫魔掌,與男網友串通,故意在網路談情說愛,要讓丈夫以為她另結新歡,主動離婚。
林女並指稱,她雖與網友在即時通上約在旅館見面,但2人僅在附近百貨公司短暫見面,她就直接返回娘家。不能片面以她在即時通內容有關精神外遇、網路性愛等文字,就作為她通姦的證據。
經檢方追查發現,林女案發當天所持用手機通話基地台位置確曾在某旅館附近,與通話對象楊姓男子持用手機的通話基地台位置時、地相同。
再根據旅館入退房資料,當天下午有楊男平日所使用的自小客車進出紀錄,與即時通、手機通話紀錄等時、地都相符。
法官認為林女與楊男在即時通的對話內容並非無聊對話,而是有通姦事實,一審判決用法並無不當,駁回林女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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