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08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8日電)未來醫療糾紛不一定告上法庭,衛生署擬建立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制度,及時補償受害病患;不過,補償金的財源還是一個問題。
衛生署長邱文達今天指出,草擬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法草案已送進行政院審議,草案採取「強化調解機制」、「提供及時補償」雙軌制,涉案機構不得無故缺席醫糾調解會議,對病人則採取無過失賠償,預計立法通過3年內實施。
台大法學院副院長陳聰富受訪表示,這項法案沒有違反憲法第16條的人民訴訟權,因為法案雖然是「調解前置原則」,卻是強制醫療機構一定要先調解,病人可自主決定是否出席調解會議,如果病人缺席,視同調解失敗,仍可控告醫療機構。
按衛生署規劃,不論醫療機構是否過失,在專家委員會審查後,醫糾受害病患3個月內都可獲得補償,最高金額比照藥害、生育事故死亡重殘新台幣200萬元。專家委員會如果認為醫療機構有過失,可透過代位求償,由國家向醫療機構追償。
至於補償基金的財源,衛生署研議由醫療構構及醫事人員、政府預算、彩券盈餘、菸捐等多元財源,平均分擔。
不過,多位立委認為,彩券盈餘及菸捐分配運用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將會排擠社會福利資源,要求醫療機構方面應多多承擔責任,或是購買醫療糾紛保險,以分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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