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5日電)台北市松江路某舞廳今年4月18日凌晨發生槍擊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將羅姓主嫌判刑7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有傷害前科的羅姓男子今年4月18日凌晨與友人到松江路某舞廳飲酒。席間,羅男在舞廳廁所內與一名吳姓男子發生肢體擦撞,心生不滿,與友人要離開舞廳時,正好遇見吳姓男子一行人也要離開。
當時坐在車內的羅男指示開車的友人停車,隨後下車穿越松江路的中央分隔島,步行至對向車道,持槍先對空射擊1發子彈後,再朝吳男下半身連續射擊2發子彈,吳男雙腿中彈倒地。
羅男於法院一審時辯稱,他向吳男下半身射擊2槍,只是要警告吳男,沒有重傷害犯意。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羅男近距離朝吳男下半身連續射擊2槍,子彈飛射至下半身重要部位,造成吳男受有嚴重減損肢體機能的可能性高,主觀上有使人重傷害的故意。
法院一審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重傷害未遂等罪將羅男判刑8年4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
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院合議庭改判7年4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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