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5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8日電)環保署今天表示,未經許可登記管線排放廢汙水,依法可勒令停業,若偷排廢汙水獲不當利得,主管機關可予以追繳。呼籲地方政府予以重罰遏不法,業者也勿心存僥倖汙染環境。
桃園縣政府昨天因觀音沿海區域遭工業偷排廢汙水一案在縣議會備詢時,遭縣議員抨擊稽查工廠非法排放廢水不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以此為例,提醒各地方政府及環保局,應善用執法工具,對於惡意違規、偷排廢汙水的業者,可採取勒令停工重罰,導正不法。
環保署水質保護處長許永興說明,水污染防治法罰則包含「罰鍰」及「限期改善」,對違規情節重大者可直接命其停工,必要時也能廢止其許可證或勒令歇業。此外,因偷排廢汙水而涉及不法利得者,地方主管機關也可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追繳,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讓不法業者得不償失,以遏止汙染及保護環境。
許永興表示,遭命停工的事業單位若要復工前,須檢具經技師簽證的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汙泥處理改善計畫申請,且還需通過地方環保局查驗及評鑑,才可以復工。
環保署呼籲,業者應主動清查廠區內不明廢汙水管線,確實封閉移除,並依許可登記內容確實操作,不要心存僥倖,汙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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