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12日訊】(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2日電)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引發爭議,以致個資法立法通過2年來,迄今仍未上路。法務部今天指出,建議修正個資法具爭議性條文,昨天已將修正提案陳報行政院。
個資法於民國99年5月完成立法三讀,行政院卻遲未公告施行日期,日前行政院和法務部遭親民黨立院黨團告發。
個資法部分條文引發爭議,導致未上路就面臨修法困境。其中第6條規定,特種個人資料,例如醫療、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即使取得當事人同意,也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違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
法務部認為,如此一來,將導致民眾到甲醫院做健檢結果的資料,就算當事人同意,也不能拿到乙醫院使用。法務部建議將條文修正為,若基於公共利益,獲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可蒐集、使用個資。
此外,第54條規定,過去間接蒐集所得、並非由民眾自行提供的個資,需在個資法施行1年內告知民眾。金融等產業界對此反彈,認為期限太短,以銀行業發行信用卡為例,1年內難以告知6000萬人次的客戶。
法務部建議刪除1年的告知期限,未來要使用或處理現有個資,只要事先告知當事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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