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5日電)陳姓員警執勤時不慎誤擊1發子彈,以13年前未繳回的子彈回補,遭高雄地檢署以侵占公有財物罪嫌起訴。高雄地方法院調查審理,今天認定他沒有侵占意圖,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陳姓員警被控於民國87年間,自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五甲派出所調至高雄港務警察局時,未將辦公室抽屜內的型號WP93子彈繳回,且帶回高雄市前鎮區住處。
陳姓員警再調職到金門服務,於去年2月間領取NPA09型號子彈後,不慎於押解人犯時誤擊1發。他為掩飾子彈短少,使用13年前未繳回子彈回補,因型號不同被查出。
高雄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調查審理,認為陳姓員警可能忘了繳回子彈,即使未依規定繳回,但在不慎誤擊後再繳回這子彈,僅是將持有物延後交還,沒有占為己有的犯意,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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