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1日訊】(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日電)張姓男子12年前借給朋友新台幣1260萬元,後來朋友避不見面,張男日前控告朋友詐騙,因過了追訴期,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張男如果向法院提起支付命令,可能也是白忙一場。
張姓男子民國88年借給朋友1260萬元,朋友開了2張支票擔保,支票日期在89年底;未料,支票未兌現,朋友也避而不見。
張姓男子不以為意,時間一晃就是12年;日前張姓男子感覺受騙,向台東地檢署控告朋友詐欺;張姓男子行為是在刑法修訂前,詐欺罪追訴期是10年,因此檢察官予以不起訴。
台東地方法院表示,張姓男子可選擇到法院向朋友提起支付命令,如果朋友願意還錢,張姓男子就可以追回1260萬元,如果朋友不願還,就必須進入訴訟程序,張姓男子必須繳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不過,如果過了追訴期,恐怕也是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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