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9月8日訊】中國人大8月30號在它自己的網站全文公佈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並且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這次〈刑事訴訟法〉究竟意味著什麼?我們今天就來討論一下。
刑訴法修改是將強迫失蹤合法化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有99條,它就把原來的〈〈刑訴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修改的面很大,涉及的條文也比較多。有人總結了,涉及到七個方面。最引起廣泛關注和爭議的,就是那一部分,關於可能將強迫失蹤合法化的部分。
我們現在看一下〈刑訴法〉修改的相關的就是跟我們講的可能跟強迫失蹤合法化有關的主要內容是什麼。這一部分至少涉及到修正案草案當中的3條規定,就是第30條、第36條和第39條,它的描述是一模一樣的。
它的描述是這樣子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XXXX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XXXX的家屬,這裡所留下的空的地方,在這3條當中它的區別就是分別適用於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也就是說在這3種情況下,如果說無法通知或者說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話,或者通知可能會妨礙偵查的這幾種情況的話,就可以不需要按照法律,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
這些情況是由誰來定呢?是公安部門自己定的。在實際操作當中,人們懷疑的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被套上這些帽子。因為最簡單的無法通知,它就說找不到家屬,被套上這些帽子而被不定期的甚至是無限期的失蹤。你比如說監視居住的話,它可以監視居住達半年之久,也就是說它可以24小時之內不通知,甚至長達半年不通知,這就是把強迫失蹤合法化了,因為家屬不知道這個人到哪裡去了,而他自己已經被公安抓起來了,沒有一個人知道他在哪裡。這個就符合聯合國關於強制失蹤的定義了。
關於監視居住還有另外的一條規定,監視居住和原來一樣的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住所執行,就是在他的家裡面監視居住;如果說沒有固定住所,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也就是說,如果他自己在被逮捕的這個地區沒有家的話,沒有房子住的話,可以指定一個專門的地方,當然是由公安機關來指定,這是原來就有的。但是在這裡它又加上了一條,同樣是符合上述的這幾條,就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所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查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淮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也就是說,可以不在家裡執行,只要是執行的這個部門認為和上述這些罪行有關的話。
是誰來確認他的罪行是不是符合這些條件呢?它講的是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而執行的就是公安機關,所以有批淮權限不在家裡執行監視居住的這個部門就是執行監視居住的部門,也就是說公安機關想讓誰監視居住不在家裡,它就能讓誰不在家裡監視居住。而這個監視居住的地方,又不需要通知家屬,這就是〈刑訴法〉修改草案當中引起最大爭議的內容。
中國法律的制定和蓄意破壞的過程
在我們討論到為什麼〈刑訴法〉要做這樣的修改的時候,我們必須看一下中國法律的發展過程。
儘管有人說這個〈刑訴法〉的修正案的草案在法制方面有進步,但仍然有相當多的人士包括司法界的專家和律師認為這是個退步,或者說是一個小進步大退步,也有人說是表面進步而實質上的退步。不管怎麼說,一般在歷史上,同一個政權它要就是說不要法律,像以前毛澤東那樣子他根本就不要法律,他說他自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要呢就是一旦制定法律以後,它都是一個不斷的完善和進步的過程。中共它怎麼會又去制定法律又去在法律上有這麼大的退步?通過這個分析我們可以能夠看出來:為什麼現在要把〈刑訴法〉這一部份修改成現在這個樣子。
在中共歷史上,第一個階段它是真正沒有法律的階段,也就是說在文革結束之前.在中國曾經有過部分法律,但是那些法律按照任何國家的標準,和國際標準的話都不能夠算真正的法律,所以那個階段仍然是以革命的方式在治理一個國家,以政治運動的方式治理一個國家。那時候的判決書往往說的是「民憤極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所以它沒有標準,民憤就算是一個標準。
到了第二個階段就是大量制定法律的階段。文革結束以後,重新上台的中共的官員就是所謂的老幹部們,因為在文革當中他們都受過迫害,因此確實有一部分人試圖在某種程度上建立法制。特別是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的時候,制定了很多法律,就是把法律從無到有的建起來了。當然在這個建立法律的階段,破壞法律的事情很多,但是所有的破壞它基本上是屬於個案,就說儘管有很多很多的個案或者是官員根本就不遵守法律,或者是執法犯法。即使這些執法犯法的案例,占所有案例的比例可能會超過一半。但是這個一半或者大多數仍然是由個案組成的。
到了1989年六四鎮壓,這是中間的一個特定事件。當時六四在北京實施的是軍管,就是由戒嚴司令部進行的軍事管制。那是一種緊急措施,它本身和法律沒有特別大的關係。事後的鎮壓它因為涉及到的人數有限,所以它用這種發通緝令的方式,用在各個城市抓人的方式來處理。這樣的做法當然是違反法律的,但是它不需要對整個正在建設當中的司法系統進行系統的摧毀來完成對六四的鎮壓。也是說儘管六四的時候是一個重大退步,但是整個法律建立的過程並沒有受到特別大的影響,這是第二個階段。
第三個階段就是一個系統的破壞法律的階段,這是在中國想走向法治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就是說它要從一個想建立,當然沒有建起來,想建立一個法治變成一個系統的破壞已經部分建立起來的法律。這個轉折點發生在什麼時候呢?發生在1999年。雖然現在已經過去12年了,但是這個轉折點對今天中國的影響仍然是非常深遠的。可以說今天發生的一切就是12年前發生的事情的必然的後果。所以我們需要在這裡進行討論一下。
在12年前,就是1999年4月份的時候,就是當江澤民計劃開始要迫害法輪功的時候,它所面臨的是一個什麼情況呢?就是當時中國已經建立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和司法體系,但是那套法律和司法體系不能夠直接套用在法輪功的身上,因為法輪功學員沒有違反中國當時的任何一條法律。另外一方面中共對這一類事件它其實是有一套現成的方法的。但這一套現成的方法不是法律而是政治運動,就是啟動政治運動方式來進行政治迫害。
江澤民當時所面臨的是修煉法輪功的人數眾多,他不可能用六四那種照著部分的名單或者通緝的方式,去抓有限的一些人來處理,這個方法不適用了。所以最後江澤民還是選擇了用政治迫害的方式,也就是開展了一場政治運動來迫害法輪功。
而這個法治的概念和政治運動的概念,它是相互對立的,相互衝突的。我們知道迫害一個很大人群的運動,這種政治運動,它不可能在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裡面開展起來。而當時事實上中國還不是一個法治社會,僅僅是剛剛開始建立法律體系,因此中共有條件、也有能力、也有機會去建立起一套非常複雜的系統,來繞開或者是破壞已經有的,但是還很不完善的法律體系。這一套複雜的系統是專門用來破壞自己的法律這套系統,就從1999年就開始建起來了。那麼這有幾種方法。
第一個就是建立一個法律系統之外的指揮系統。這個就是1999年6月10號建立的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的領導小組,這個小組的性質就有點像文革時候的中央文革領導小組,以及在這個領導小組下面設立了一個辦事機構,就是後來叫做「610辦公室」。這個辦公室已經存在12年了,它在12年當中,無時無刻的不在違反中國的法律。而它的運作的經驗,現在已經被另外的一個組織,就是同樣也是法律之外的,而它的打擊目標和迫害的對象更加廣泛的另外一個辦公室叫做「維穩辦」,610的這些經驗,已經被維穩辦採用了。
第二個就是用當時已經存在的中共的系統,來干擾法律的實施,這個系統就是中共的政法委的系統。在1980年以前,中國實際上是黨委在直接決定司法的過程,甚至直接擬定判決書,包括死刑判決。後來到80年代初期的時候,中共做了一個決定,就是黨委退出直接對司法的決定權。決定以後,就強化了一個部門,這個部門實際上是重建的,就是政法委的部門,強化了它對司法的干涉權限。這個系統就確保了中國的司法要受黨的干擾而不能夠獨立。這也就是後來把610辦公室和維穩辦都設在政法委的原因。
這個系統基本上就控制了從公安立案偵查到檢察院起訴到法庭審理判決等等一系列的司法程序。使得所有宗教信仰的迫害和政治迫害的案例,都在立案之前,就由黨的政法委做了決定,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是走過場。到了99年再重新利用這個政法委系統來迫害法輪功以後。中國的整個法律體系就名存實亡了。
第三個辦法就是用部門的規章越權來替代法律。這個很典型的就是1999年7月22號頒布的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和公安部的一個通告。民政部的決定,它取締的是一個在99年之前3年就已經解散的法輪大法研究會,而它決定取締的理由是沒有註冊。這個理由和後來的迫害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因為一個組織沒有註冊決不能成為後來持續12年對幾千萬人的迫害(理由)。而公安部把在解散之前就很小的一個研究會、在北京的一個研究會的非法禁令,擴展到了全國所有的法輪功學員。這兩個部門的文件,都超過了自己的權限,實際上它的作用是取代了人大的立法功能,這是第三個措施。
第四個措施,就是扭曲和非法解釋法律以適應迫害法輪功的需要。鑒於迫害以後連續3個月,在法律上實際上是空缺的。人大常委會就在10月30號,就1999年的10月30號,倉促的批准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讀過這個決定的人都知道,這個決定基本上不像法律,因為它沒有可執行的條款,非常像的是中宣部的大批判的綱領。就是這樣一個非常荒唐的決定,它在決定裡面並沒有提到法輪功,因此它並不是僅僅適用於法輪功的。
顯然制訂這個法律的人也知道,不能夠制定針對某一團體的法律,它們用什麼方法呢?就是用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出台解釋來彌補這個空缺。所以高法和高檢就先後出台了兩個叫做《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是從法律角度上講,這些解釋是非法的,因為它違反了立法法裡面規定,法律需要明確具體含意,或者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偏偏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這個解釋,正好符合了這個規定,兩院是沒有解釋法律的司法權限的。即使如此,就在兩院的解釋當中,也沒有提到法輪功。
後來,為了能夠套到法輪功頭上去,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又各自頒布了它們自己在行政和法律之外的一個通知,就是說明怎麼樣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上面它們自己頒布的兩個解釋,怎麼運用到法輪功身上,是用它們的通知的方式來解決的。結果,就造成了用一個通知去解釋它自己的解釋;又用它自己的解釋來解釋了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就繞了一個大圈子,好不容易才把法輪功硬拉扯到人大的決定上面去。而人大的決定,是唯一一個在這裡勉強能夠算做法律的東西。這就是它來扭曲和非法解釋法律來硬套。另外一個做法就是對〈刑法〉300條的濫用,也屬於這一類的。
第5個措施,就是使用已有的或者新建立的法律之外的這個人權迫害系統。比如說一個廣泛遭受批評的勞教系統,這個就是法律之外的。它從反右開始就一直使用,但是它仍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東西。它只是公安部的一個決定,由國務院來批准的。另外還有精神病院,比如公安系統的安康醫院。公安系統需要精神病院,除了政治迫害以外,沒有人能找出第二個理由。公安部還要求全國所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必須要有自己公安廳的安康醫院。中國的很多部門設立自己的醫院是當作職工福利的,但是我相信公安部在每個公安廳設置安康醫院,絕對不是公安系統內部的職工福利。
還有新建的系統就是遍及全國的名為「法制教育學校」,當然有的時候也用別的名字的「洗腦班」。這是它的第5個措施,當然它還有很多別的措施,我們就不一一列舉了。這是我們剛才講的中國法律的發展第3個階段,就是有系統的破壞自己還沒有完善的法律系統。
政治運動和法制建設的不相容性
現在顯然就到了第4個階段了,是一個轉折點,有一個出現轉折點的趨勢。就是這個〈刑訴法〉的修改草案當中,所規定的直接把強迫失蹤合法化的這一部分。這一部分顯然就是從破壞法律進到了下一個階段,就是直接制定惡法。剛才我們簡要的看了一下中國法律發展的這幾步。那下面我們就看一下,就是中共它目前所面臨的困境,和法律之間有什麼關係。
綜上所述就是,為了迫害法輪功這麼大一個群體,它把法律體系有意的開了一個大口子。就是說把數千萬法輪功修煉者排除在法律保護之外,而法律一旦制定出來以後,它之所以能夠發揮效用就是說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當一部分人不平等的時候,故意的設置一部分的不平等的時候,所有的人都不安全了,法律實際上就喪失功能了。它必然的一個後果就是,當這個黨或者是黨政官員個人需要迫害打擊什麼人,或者什麼團體的時候,就可以把這個被打擊的對象,劃到這個法律之外、不受法律保護的群體當中去。
比如上海當局,它就對很多訪民說,說馮正虎是法輪功,不要和他搞在一起去。它為了讓大家不去接觸馮正虎,就把他說成是法輪功。那又如濟南當局去年年底對不滿意補償的這些拆遷戶說,說你們如果拒絕上訪的話,就把你們當作反革命分子或者法輪功來處理。大家知道現在反革命分子已經不是一個罪行了,所以它真正威脅的就是把它們當作法輪功來處理,這是一種方法。
另一種更方便的方法,就是直接把對付法輪功的這一套,用到其他的團體或者個人身上。你像在今年早些時候,出於對這個「阿拉伯之春」可能對中國造成影響的恐懼,中共就對活動人士、維權律師包括藝術家艾未未等等在內,實行強迫失蹤,肉體和精神酷刑等等,這一套就是過去12年來對法輪功學員的常規操作,現在擴大化了,這是一個典型。而最近就是因為關押一名上訪傷殘退役軍人9個月致死的法制培訓中心,就是過去12年一直在迫害法輪功當中設立的洗腦班的正式名稱。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關於〈刑訴法〉當中,要作的跟強迫失蹤有關的修改,實際上就是這些年來一直在中共的司法系統常規使用著,修改就是為了把這個一直使用的非法手段合法化。這些非法手段在迫害艾未未的時候,都已經使用過了,包括強制失蹤,包括精神酷刑,也遭到了國際上的批評,現在它就想把它合法化。
立惡法擺脫不了困境
在中國的法律體系當中,它的規定也是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就是低級的法律服從上位的法律。但是在過去這些年當中,特別是在迫害法輪功以後,中國實際上實施的是相反的。怎麼相反呢?它實際實施的就是,口頭上和電話的通知,不准記錄的會議的命令,要高於正式文件;正式紅頭文件要高於部門的公開規章;部門的公開規章要高於法律,而法律條文高於憲法。顯然現在中共想把這種下位法控制上位法,文件控制法律這個做法乾脆就改成立惡法。這就是中共顯然想走的解決之道,就是它想解決這個矛盾的方法。
現在回過頭來看,中共在開始制訂法律的時候,它也許想到的是文革當中中共的官員包括高級官員同樣也要受到迫害,是因為沒有法律的保護,所以它要建立一定的法律體系來保護它們自己。但是它們沒有想到法律一旦制訂以後,人民也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對於中共這樣在本質上和人民為敵的執政黨,它或遲或早一定會和人民發生衝突。這時候法律就變成了一個礙手礙腳的束縛了。
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年來一些維權律師,正是根據中共制定的法律來為法輪功學員、為家庭教會成員和其他社會弱勢群體來爭取權利的。而另一方面,中共它一直指責西方國家干涉中國內政,干涉中國的法律實施。但是實際上別人並不需要來援引〈國際法〉和聯合國的〈人權公約〉等等,它只需要要求中共尊重自己的法律就足夠了。而在過去的半年當中,中共所受到的國際壓力正是這樣的。
這樣的話中共就面臨三個選擇。第一個選擇是繼續違反自己的法律,而受到國內外的批評和譴責,敗壞中共自己的國際形象,然後再花大價錢去做公關。這個作用並不是很大,你像一個艾未未強迫失蹤案,就可以輕易的抵銷中共花幾百億元所做的這個大外宣計劃;第二個選擇是讓司法獨立,就是改變黨干涉司法現狀,真正的建設一個法治社會。但是這條路中共不會去走,因為走這條路就意味著中共權力的削弱,和中共最終的死亡,所以它不會去走;第三個選擇就是把現有法律當中不利於中共的這個部分進行修改,在立法上把違法的行為變為合法的行為。這次〈刑訴法〉修改草案當中有關條文,很可能就是這種立惡法的嘗試。
在多種選擇當中,中共很可能事實上也必然選擇最無恥的一種方法,就是立惡法的方式。它有沒有可能選擇其他的方法呢?顯然是不可能的,它沒有別的選擇,它只能去立惡法。〈刑訴法〉據說早就打算修改了,是因為修改〈刑訴法〉要牽涉到公檢法之間的權力再分配,因此一直擺不平。一直到今年6月,中央政法委開會以後,才能夠推出。具有諷刺意味的是8月30號,〈刑訴法〉修改草案公佈的當天,正是「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不知道中共在這時候推出這個草案,是向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挑釁,還是一個巧合。
不管怎麼說,〈刑訴法〉這個純粹屬於立法機構的事情,卻和立法機構沒有任何關係。而一個立法機構必須在中共政法委的協調下,公檢法擺平了權力分配的情況下,才能夠立法。所以任何指望中共可能會通過法制建設來取得某種程度的政治上進步的想法,看到這個〈刑訴法〉的修改草案的這個有關條文的話,就可以清楚的知道,都是不切實際的。
2011年9月3日
文章來源:《希望之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