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12月25日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規定稱,媒體對審理中案件相關報道若損害司法權威,將追究報道的記者和媒體的責任。引起媒體和法律界的批評,特別是其中所謂「惡意傾向性報道」一條更備受爭議。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中國最高法院星期三公佈《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與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中國法院網報導說,新聞媒體在報道的時候,有五種情形將受到追究:1,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洩露國家機密和商業機密的;2,報導失實或進行惡意報導,損害司法權威;3,侮辱誹謗法官,損害當事人名譽;4,接受當事人請託,歪曲事實惡意炒作;5,其他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影響司法公正。
消息一出引起各方質疑,中國刑訴法專家北京律師莫少平認為最高法院針對媒體報導的規定有越權立法、違背司法制約原則的:「其實等於無形中行使立法權,做這麼一個規定生生創建一個行為,我要對他進行法律追究,首先立法權不在你法院這是常識。第二、什麼叫「惡意傾向性報導」?這個怎麼來把握?記者有主觀的判斷,任何記者不可能報導和傾向一模一樣,但只要符合基本事實,你就應該允許人家報導,還應該允許人家進行評論。如果你最高法認為這個報導是 公正的善意的,那個是惡意傾向性我就能追究記者法律責任,這就很荒唐了。你如果自己立這麼個東西,又自己來執行,等於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自己裁判自己規定的東西,等於違反法治精神制約的原則。」
杭州獨立評論人士,前中國海洋報記者昝愛宗認為,最高法院首次將責問媒體形成明文規定,是對批評者的一種恐嚇,實際上是法庭透明化方面的退步:「他的公開旁聽就像釣魚一樣,一不小心你聽了,寫的稿子他說有惡意傾向,就可以處罰你了。這樣下去比以前還倒退了,他用這種措施來阻擋記者,也就是讓記者聽話。」
莫少平表示新規很可能會損害媒體對法院審判的監督權:「這種規定會不會對新聞媒體對法院案件審判的監督造成負面影響,我覺得確實有這種可能。」
《南方都市報》週四一篇針對最高法媒體新規的社評寫道,結合上述所列違規情形,都表達了法院希望實現某種媒體秩序的願望。法官與記者、法院與媒體的關係,由此被納入管理與懲治的框架。在真正的法治環境下,司法審判的公信力不成問題,自然會與媒體報導產生良性的互動,從而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兌現公眾寄望於媒體的那一切。然而,法治理想與媒體期待仍要克服現實制約,尋求基於公義的交集。法院與媒體的力量對比是不平衡的,這不僅體現在新聞報導的技術環節,也表現在媒體可以達到的報道深度。媒體要做社會良心,是民眾的耳目與喉舌,亦不應受到干擾和妨礙。
在中國的司法新聞採訪領域,不但記者被限制出席旁聽,阻撓獲得庭審資料等情況經常發生。法院對記者的稿件進行審查甚至要求發通稿的情況一直都存在。暫愛宗說最高法的新規定只不過法院限制新聞自由的第二重保險而已:「這叫雙保險,目的還是來干預新聞自由。法院有新聞中心、新聞辦公室之類的專門和記者打交道、審核記者的稿件。跑法院的幾個記者,要不就是法院給你通稿你照著發,有時交稿給他們審費時或者領導不在,最好就用通稿。這個一直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