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7月16日訊】(中央社記者蘇龍麒、杜宇雯台北16日電)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女婿趙建銘代言臍帶血涉漏報稅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認為代言費是薪資所得,沒申報就屬逃漏稅,駁回2人的行政訴訟。全案可上訴。
趙建銘、陳幸妤夫婦為臍帶血廠商代言,遭法務部調查局北機組查獲,送交國稅局查辦。國稅局查出,陳幸妤91年度應申報所得總額為新台幣861萬餘元,漏報531萬多元,須補稅143萬多元,罰鍰87萬6000餘元;趙建銘部分,則被查出民國94年的所得稅,也漏報531 萬多元,須補繳170萬餘元,罰鍰101萬餘元。
趙建銘、陳幸妤在民國95年6月12日補繳稅款,並提出訴願指出,臍帶血代言費是執行業務所得,並不是薪資所得。但財政部認為2人是在國稅局查帳後才補稅,並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的免罰規定,國稅局的補稅罰鍰決定並沒有錯,駁回訴願。對此,2人不服提行政訴訟。
判決書中指出,陳幸妤夫婦取自於廣告代言,不必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與盈虧,是單純屬於勞務提供,並不負工作成敗責任,所以這分所得是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所得,所以應該以薪資所得來申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陳幸妤夫婦收受代言費時,就所得而不申報,就屬於逃漏稅的行為,裁罰罰鍰是有理由的,因此,駁回2人的訴訟。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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