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法輪功學員被劫入養老院 慘遭折磨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2年06月12日訊】湖南懷化法輪功學員劉玉娥於2021年7月31日被綁架到當地的一家養老院,被非法關押三個半月,慘遭酷刑迫害。

山東省青島市膠南市法輪功學員畢吉利夫婦為避免遭當地警察綁架,於6月7日不得不離家出走,流浪在外。

吉林省四平市社保局非法扣留法輪功學員王玉香的養老金,不久前,四平市鐵西區法院還做出違法判決,逼迫她退還遭冤獄兩年期間所發的四萬多元。

中共自1999年打壓法輪功以來,使用各種手段迫害法輪功學員。至今學員仍然遭綁架、騷擾,非法關押、判刑,遭酷刑折磨,被迫流離失所,老年修煉者被非法剝奪養老金等等。

法輪功是1992年由李洪志先生在中國大陸傳出,在短短七年裡,上億人走入了修煉。人們按照「真、善、忍」原則修煉,煉五套功法,獲得健康身體,提高道德水平。法輪功已洪傳至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受到各族裔民眾的歡迎。

劉玉娥被劫持到養老院遭虐待

劉玉娥出生於1972年8月,湖南懷化人,曾被非法勞教,多次被非法拘留和關進洗腦班,並遭冤判4年。

2021年7月31日,湖天派出所兩個警察把她綁架到懷化市養老院「眾欣一養老」。她被關到一間約五六平方米的鐵屋子,裡面只有一張鐵床。她被強迫抽血、吃藥。她絕食抗議迫害,被醫生、護士、護工野蠻灌食。護士解開她的衣扣,掐她的乳頭,拉下她的褲子,拔陰毛。一男護工邊給她灌食邊打她耳光。

有一次,他們用五根繩子把她全身綁起來,不讓她動彈,再強行給她打吊針,輸入不明藥物。

他們給她灌藥時,把她呈大字形綁架固定在床上,每次五六個人按手、按頭、按腳,撬開她的嘴,每次撬得滿嘴是血,滿地是血。護士長對她說:「要整死你!」

一次,她又被關進鐵屋子裡,護士和護工強迫她看周邊鐵屋子裡脫光衣服的男性老人。她拒絕看,她們移動她的床,調方向強迫她看,還說要把她放進那些老人的鐵屋子裡去等等下流話。

在她被關在那裡的日子裡,她的家人、朋友到處找她,到當地的拘留所、看守所、派出所、外地去尋找、打聽,毫無音訊。最終是她的親人收到了一封來自懷化的信。

醫院還給她造假病歷,勒索她家人一萬六千多元費用才肯放人。

山東畢吉利夫婦被迫流離失所

5月30日上午10點30分,56歲的畢吉利去看望身體不佳的哥哥畢吉泉,他哥哥也修煉法輪功。

突然闖進六個便衣,後來他們得知其中四人是當地隱珠派出所的。警察逼迫哥哥畢吉泉簽字,畢吉泉不簽,並跟他們講法律。來人不聽,動手抄家。

這時畢吉泉倒地昏迷,抽搐,後來救護車趕來,警察把弟弟畢吉利也帶上車。剩下的警察繼續抄家。

到了醫院後,醫生讓畢吉利去付款,他趁機逃脫。

哥哥畢吉泉直到半夜12點半才回家,繼續被警察逼迫簽字,在迫害下又得了尿毒症,現已住進醫院。

弟弟畢吉利發現當地國保警察企圖綁架他和修煉法輪功的妻子。兩人於6月7日被迫害流離失所。

法院違法裁決 逼迫王玉香退還養老金

吉林四平市60歲的法輪功學員王玉香於2016年11月被當地國保警察綁架,後被冤判兩年,非法關進監獄。2020年6月,她接到社保局的通知,社保局讓她返還在冤獄期間的養老金,並停發她的工資。

2022年5月31日,四平市鐵西區法院做出違法判決,逼迫王玉香交付這兩年的養老金四萬多元,以及案件受理費942元。她如果不交,就要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王玉香一個人生活,本不富裕,停發工資對她來說是雪上加霜。

以上所舉的法輪功學員只是千千萬萬遭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中的一個縮影。

「羈押場所成為中共侵害人權最嚴重的地方」

在中共治下,任何關押場所,甚至養老院都成了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黑窩,在那裡不法人員任意使用各種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

針對中共不法人員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原大陸維權律師吳紹平對大紀元說,「幾乎中共的所有羈押場所,不僅僅只是監獄,都是中共警察或官員或任用的人實施侵害人們身體健康與生命權行為最嚴重的地方。虐待、刑訊逼供被羈押人員是中共的常態,它是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是中共這個邪惡的極權體制的必然產物。」

現居加拿大的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碩士賴建平對本報記者說,「共產黨的那套監獄系統,那套看守所系統本身就是虐待場所,本身就是恨不得把每一個人都從精神、肉體弄到完全不像人了,他們才能夠達到他們所謂的專政、專制的目的。」

他還說,任何人進到中共的看守所、監獄,他們作為人的基本尊嚴和權利都不會有任何法律保障。

剝奪養老金違法」

關於中共剝奪老年法輪功學員養老金的問題,大陸一位人權律師(匿名)對記者說,養老金、社保是一個人在退休前自己和單位依法繳納的,是退休前就做出了相應的付出,退休後應該享有的生存權的東西。

「從憲法的角度來看,那是生存權的保障。如果剝奪了一個人的養老金,就相當於剝奪了他的生存權,這顯然是違法的。」

事實上,中國公民的養老金是由《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眾多法律共同規定予以保障的。

《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此外,沒有法律規定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

(案例源於明慧網)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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