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院最新判決 96歲納粹幫凶應入獄服刑

【新唐人北京時間2017年11月30日訊】德國納粹黨員「奧斯威辛會計」格朗寧,2015年被判4年徒刑,但一直未入監服刑。德國策勒的地方高等法院11月29日判決,指格朗寧的身體條件容許他坐牢,應服刑。

96歲納粹幫凶 法院:應入獄服刑

判決書稱,法院認同專家的意見,雖然奧斯卡•格朗寧(Oskar Groening)年紀很大,但將他監禁不會違反其基本權利,只要提供恰當的預防措施,安排看護在獄中照顧他,配合其需求,他仍可以坐牢,應入獄服刑。

但格朗寧的律師表示,他會採取進一步的行動,讓現年96歲的格朗寧保持自由。

二戰時期,格朗寧在奧斯威辛集中營擔任會計,負責清點那些被遣送至此的受害者財物,再將值錢的部分送交柏林納粹總部。因為協助殺害30萬名猶太人,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成為第一位因在集中營擔任普通業務而被定罪的案例。後他提出上訴,2016年11月終審維持原判。不過,他一直沒有入獄。

學者:違背普世價值 一定會遭審判

納粹幫兇96歲高齡仍被法院判入獄4年,德國著名學者、極權主義問題專家仲維光對此曾表示,這個判決有很強的宣示作用,就是警告人類社會,這樣的問題不能夠再出現了,這是導致過去一百年來很多災難的原因。

仲維光:「它首先涉及到的是,現代社會存在的價值,這個價值基礎就是大普世的人權價值,而這個罪犯他涉及的在人權價值上的問題,就是現在我們看到的最嚴重的『反人類罪』。」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納粹分子爲鎮壓異己和推行種族主義,建立為數眾多的集中營。這些集中營通常建有用於大規模屠殺和進行人體試驗的毒氣室、屍體解剖室和焚屍爐。

1921年出生的格朗寧,雖然沒有直接參與殺人,但法庭認為,他的工作行為讓納粹殺人機器得以運轉,所以不能逃脫協從殺人的罪責。

仲維光表示:「以一個群體的利益高於其它群體,並且消滅其它的群體,20年代出現了意大利法西斯,3、40年代出現了希特勒政權,大家也看到,人類對抗這種反人類罪,對這種反人類罪的認識是逐漸的,這個審判說明了,任何違背現代社會普世價值的行為,違背在普世價值基礎上建立的法律行為,都一定會遭到審判和追究。」

人權律師:罪行不會隨著時間過去就算了

大紀元報導,這起案件顯示,一個重大的人權罪行不會因時間而消逝,該接受的大審判是逃不掉的。然而從歷史的角度觀察,中國共產黨建政近70年來,進行一系列運動包括三反五反、反右、文革、六四大屠殺到迫害法輪功,所做的一切暴行不亞於納粹,若以納粹黨的判例來看,中共官員有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下場呢?

人權律師邱晃泉表示,以德國或全世界在追究納粹的罪行來看,中共未來是有可能面對這樣的狀況,但重要在於,到那時的中國人民及全世界的人如何面對這樣的事。他認為,以德國或全世界在持續追究納粹的罪行,即使過了幾十年還追究這樣的罪行,是他們認為在法理上仍然是必要的,「罪行不會隨著時間過去就算了」。

參與集團犯罪都有責 退出是最好方法

邱晃泉說,從納粹的例子來看,任何一個犯罪集團所犯下的重大罪行,不會因為誰只是那個犯罪集團裡面的一個小分子,或一個幫助的分子就沒事了,像這種重大的集團性的犯罪是很多人參與者造成的,任何參與者都有責任,所以退出中共這個犯罪集團是最好的方法。

另一位人權律師魏千峯表示,中國要變成正常體制的國家及轉型正義,才有可能追訴這些重大人權犯罪的人,一般對於重大人權犯罪的事實還是可以溯及既往;若是中共在統治階段有重大的人權侵害,是否可追訴、溯及既往,若參考東歐、韓國等國,是有可能的,法院會再去調查。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則表示,就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角度來看,任何不尊重正當法律程序而進行拘禁、判刑、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都違反人權公約,也違反任何人的良心;更遑論中共為摘取器官而對任何人進行逮捕、殺害,更是泯滅人性的罪行。

他說,身為中共政府的一分子,無論是在行政機關、軍隊或司法部門,即使是接受上級指令而違反公約,這些行為仍然是違法的。指揮下令的人、協助行政程序的人以及實際犯下殺人罪行的人,日後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證據蒐集與保存極為重要

「當中國有公正而獨立的司法制度時,這些犯罪行為一定要被揭發、檢視、審判,中共政府以及其成員,必須為自己的過錯負責。在中國尚未成為以法治國之前,目前除了透過司法和其它管道盡力保護、營救被拘禁的人,同時更需強調思想的自由、信仰的自由,並逐步推廣正當法律程序的概念,使其成為不容政府推托的準則。」

黃嵩立強調,在此之前,證據的蒐集與保存也極為重要,有事證才能讓犯罪者日後無法否認狡辯,而必須俯首認罪。從德國的例子可知,參與集體犯罪,並不因眾人一起犯錯就免除個人責任。

(記者李紅報導/責任編輯: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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