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火火受審「待遇」不亞高官 創四個「絕無僅有」

【新唐人2014年4月12日訊】(新唐人記者李韻綜合報導)週五,大陸網路名人秦火火被北京檢察機關控告涉嫌誹謗、尋釁滋事案一審開庭。該案因官方稱之為打擊互聯網散播謠言的第一案而備受關注,法媒說,該案直播以及採訪的規模並不亞於高官受審,開創了四個「絕無僅有」。

大陸媒體報導說,4月11日早上9時,大陸網路紅人秦火火被公訴「誹謗、尋釁滋事」案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報導稱,秦火火自2010年至2013年先後任職于中國爾碼互動營銷公司、北京口碑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北京華訊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工作期間,「熟悉了相關的互聯網炒作手法」。

4月11日公訴機關在庭上指控秦火火「編造散布包括中共少將羅援、陽光媒體集團創辦人楊瀾、中國殘聯主席張海迪以及中共鐵道部等的虛假信息」。

公訴機關稱秦火火網上發布這些信息的行為「引發公民對政府的不滿」、「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了尋釁滋事罪和誹謗罪。

官方媒體報導聲稱,秦火火對起訴書的指控沒有意見,並在庭上「自願認罪」。

秦火火發布的信息有些出自黨媒

不過,中國網民認為,秦火火發布的信息不都出於他自己的編造。

大陸媒體去年曾報導,秦火火當年4月被警方立案調查,是緣於一篇對雷鋒形象有負面影響的信息在網上傳播,信息稱「雷鋒1959年為自己添置的皮夾克、毛料褲、黑皮鞋」,而當時雷峰一個月收入遠不足以支付這些費用。

後來網民發現這個關於雷峰的信息其實是源自中共黨媒新華網的報導。

網民表示,官方新華社、人民日報經常炮製假的新聞,但跟秦火火不同的是,官方媒體是「拿了造謠許可證的,可以合法造謠,不會被追究責任」。

有關秦火火被指散布楊瀾虛假捐贈「從希望工程領取費用」的所謂不實內容,其辯護律師指認為,證據之間有矛盾,所發布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因為秦火火發布前,網上已有這個說法。

針對散布「張海迪是日本籍」的謠言,有關張的國籍謠言早於秦火火發布前網上已有,秦在公安機關供述,他是跟風湊熱鬧,因此證明他沒有主動捏造該言論。但公訴人認為,秦志暉的口供證據足以證明他發布不實言論。

秦火火(本名秦志暉)是在去年8月19日被中共當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批捕。

秦火火案被作為重點報導

中共黨媒一致將秦火火案開庭作為重點報導,並定調此案是自去年9月初兩高(最高法、最高檢)出台司法解釋打擊「網路散布謠言」以來,第一起「公開審理的典型案件」。

該兩高解釋聲稱,「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被視為「情節嚴重」,或被判刑三年。

從秦火火被捕的同年8月開始,美籍華裔商人薛蠻子、《新快報》記者劉虎、維權人士周祿寶,以及中國各地敢言人士數千人,也先後被警方以不同罪名抓捕,他們當中有「網路大V」也有實名舉報官員貪腐行為的網民。

法國廣播電台指出,因為該案系「兩高」出台司法解釋後,公開審理的第一案而備受關注,直播以及採訪的規模並不亞於高官受審。

報導說,該案件不僅在央視、法院網進行文字和視頻直播,但天早上8時,就有媒體趕到現場,將朝陽法院的三層法庭坐滿。

秦火火案開創四個「絕無僅有」

對於秦火火案,作者一點五發表題為《大快人心事 公審秦火火》的評論文章嘲諷說,公審秦火火,為什麼「大快人心」呢?作者在文中列舉秦火火案開創的四個「絕無僅有」。

第一,刑期已定。2013年8月19日,秦火火在瀋陽被北京警方跨區域抓捕;2014年4月11日,秦火火才被推上法庭,未審先關了近8個月整。不定罪,那秦火火出來豈不要申請國家賠償?因此,秦火火雖未審卻刑期已定,決不可能低於8個月,此乃大快人心之一也。

第二,罪名已立。目前公布的罪名是「涉嫌誹謗等遭起訴」。全世界的「誹謗罪」都需要自訴,中國卻是公訴;也就是說,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被抓捕起來,然後加之以「涉嫌誹謗罪」。在這樣的「口袋罪」之下,哪個網民敢不自我禁閉?這對于建設和諧社會是何等的重要?此乃大快人心之二也。

第三,詆毀雷鋒形象,開創歷史。雷鋒,1962年就是死掉了。拿一個50多年前死去的人說事,都成了罪名,開了曠古未有的一個先例,震古爍今,昭著天下,利在當代,功在千秋,此乃大快人心之三也。

第四,繼續開創歷史。秦火火抓捕之後,為了能夠自圓其說,「兩高」迅速制訂了網路謠言入罪的「250新規」。如此量身定罪,先抓後定,世界法律史上絕無僅有,此乃大快人心之四也。

作者用反語表示不屑:「預祝持續開創歷史。任何一個中國人,都可預見:公審秦火火,必定隆重開幕,勝利閉幕。因此,提前發賀信以示祝賀,決無可能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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