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採行爭議性示威法

【新唐人2013年11月25日訊】埃及官員表示,臨時總統曼蘇爾(Adly Mansour)24日簽署相關法律,規範示威活動,引起埃及國內廣泛爭議。這項法律同時給予當局權限,可禁止對國家安全有「威脅」之虞的示威抗議。

據中央社引述法新社報導,總統府發言人巴達威(Ehab Badawi)說,這項法律規定,對蒙面或者攜帶武器的示威群眾,可判處最高5年監禁。

埃及人權團體在這項法律草擬期間曾說,新示威法讓當局有權把「所有形式的和平集會犯罪化」,並可以隨意強制驅散示威民眾。

臨時總理貝柏拉威(Hazem Beblawi)為這項立法辯護說:此法目的在保護示威民眾的權利,而不是限制人們示威。

貝柏拉威指出,新示威法並未規定,民眾在上街示威前須取得核准,而是強調,民眾須在發起示威「3天前,書面告知示威地點的管區警局」,並預先通知示威主辦單位、示威主旨及示威相關口號等細節。。

他說,新示威法也不准民眾在「禮拜、奉祀神祇的殿堂、聖地」示威,或從這些地方發起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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