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關於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聲明

【新唐人2013年11月22日訊】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三中全會於2013年11月12日閉幕,先後於發佈了有關本次會議的《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公報》中提及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成立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行政機構改革、確保依法審判獨立等。《決議》涉及了「一、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義和指導思想,二、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三、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四、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五、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六、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七、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八、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九、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十、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十一、推進文化體制機制創新,十二、推進社會事業改革創新,十三、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十四、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十五、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十六、加強和改善黨對全面深化改革的領導」 16個方面60項具體內容,幾乎涵蓋了社會事務的方方面面。

按理,這只是中國共產黨的一次黨內會議,與黨外的任何人或組織包括我們中國民主黨人沒有直接的關係。但鑒於中共作為中國大陸現實的執政黨,其黨的活動,包括中共本次會議的《公報》及《決議》,對於國家的各項社會事務具有重大影響力;鑒於中國民主黨作為中國大陸目前最有影響力的公開反對黨,有責任發出自己的意見,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部份成員經過多日反覆研討,現發佈聲明如下:

第一:本黨(指中國民主黨,下同)認為「國家安全委員會」之機構,已經明顯超出中共的黨內事務之範圍,未經國家立法機關如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的審議與批准,未經法律(或修改後的法律)明確授權,不得行使任何有法律強制性的實際權力;本黨還認為中共既然作為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倡議人,不得混淆國家、政黨(包括中共自己)、人民、政府、法律的相互關係,必須防止任何凌駕於公民人權、凌駕於國家整體安全利益、凌駕於法律公平正義秩序的一黨特權私利對「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其事務的摻雜使假,必須對於「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權限、責任及監督制衡機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以防止其濫用權力將中國社會淪落成一個新的特務橫行之法西斯國家。

第二:《公報》所說的「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改革總體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可以說「從設計、到推進、到監督,全包了,沒『人民是改革的主體』啥事兒」,如何監督權力與保障民權,成了中共這次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實質上刻意迴避的最大軟肋。例如《決定》在建立法制與民主中沒有鼓勵與保護新聞和言論的自由、沒有官員個人與直系親屬的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無疑缺少了社會監督的必要工具和條件;《決定》中也沒有表明對於民間異議的尊重、沒有明確中共各級組織或官僚對於異議人士禁止政治迫害的規定,無疑繼續壓制了社會監督的必要力量;《決定》中更沒有政治上民主化的路線圖及時間表、沒有對真正實現自由及公平競爭的政治選舉制度做詳細規劃,無疑缺少了社會監督的制度保障。中國民主黨人認為,沒有政治上的民主法治,就難以建設健全的市場經濟,中共當局在繼續停滯政治體制變革而實行的社會經濟大調整,靠甚麼來監督約束權力,靠甚麼來保證惠民經濟,靠權力自身麼?我們擔心所謂的「全面深化改革」很可能演變成為新一輪中共黨政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假借「改制」瓜分與掠奪國民財富的權貴資本主義私有化新浪潮,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關注與防止。

第三、《決定》宣佈「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勞教制度是從前蘇聯引進的懲罰異己的「集中營」產物,從1957《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開始正式建立勞教制度,在當年的反右期間就被用於打擊反對、批評其政治主張的知識份子。1979年,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勞動教養制度可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長達一到三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1982年,國務院頒布《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更多人員被納入勞教範疇。上世紀80年代後的勞教制度雖被宣稱只用於懲誡不夠量刑的其他「違法分子」,但事實上也被廣泛用於鎮壓政治異議人士和其他有礙於中共統治秩序的公民,尤其是1999年後針對上訪人員、發表言論及遊行示威人士、法輪功修煉人員等的勞教,造成數量驚人的人權災難。勞教制度的廢止,是中國人權事業的一個重要進步,是體制內外的社會各界的文明力量近二十多年不懈努力之結果。但中共當局執政的隨意性歷史記錄,尤其是目前發生在中國大陸的其他多種強制性剝奪公民人權的非正式制度和實踐,比如:被精神病,收容教養所,關押與強制遣送上訪人員的黑監獄、多種法制學習班,雙規等等,也包括近期官方開始用「非法集會」、「尋釁滋事」、「非法經營」、「損害商業信譽罪」等對言論及其他異議活動進行打壓(參見許志永、丁家喜、趙常青、劉萍、黃文勳、鄭酋午等案),讓我們有理由擔心中共當局及其貪官酷吏是否仍舊可以隨時用「變相勞教」來打壓異己?因此我們強烈呼籲啟動司法程序,成立由最高司法機關領導的專門審判委員會,審理涉及勞教的重大冤假錯案,對勞教制度的受害者進行道歉和經濟補償,並追究勞教制度中濫用權力情節特別惡劣之官員和看守的法律責任(如馬三家勞教所)。我們也將繼續關注其他任何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個案,併力促任何「變相勞教」的制度或行徑徹底廢除。

除了上述三點,針對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及《決定》中連篇累牘重複堆砌的宣傳性內容,我們中國民主黨人也將結合具體個案或政策,繼續對執政的中共當局及其領導人「聽其言,糾其錯(假、大、空),促其行(善)」,力圖讓國家的任何變化真正向著 「民有、民治、並民享——信仰的自由、表達的自由、免予匱乏的自由和免予恐怖的自由」之方向前進,向著每一個中國公民都能切身體會出自由幸福與公平正義的「中國夢」方向發展。

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

本聲明起草人:陳樹慶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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