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義:《「愛國」「賣國」疑》

【新唐人2013年10月30日訊】「愛國」與「賣國」,向來是思想交鋒與爭論的主題。「愛國」的口號常提,「賣國」的帽子也常有。但何謂「愛國」?何謂「賣國」?實質內容是什麼?恐怕到現在我們也沒真正弄明白。愛國不是愛朝廷,愛政府,這個已有很多人寫文章,說的道理也很深刻。但仍未擺脫「國」的束縛,因為國本身無所謂愛與不愛,國所包含的實質內容,比如利益,文化,制度等等,才是我們愛的本質內容。但利益,文化,制度與國是不同的概念。

國家是什麼?搜百度的「國家」定義,一大堆。仔細梳理起來無非有兩個方面:

一是從形態上看。國家是指擁有共同的語言、文化、種族、血統或者歷史的社會群體,此為民族論。在這個定義中,一個國家沒有具體的邊界。這個定義無法解釋多民族的國家。於是有更精確更具體的定義,國家是指被人民、文化、語言、地理區別出來的領土;被政治自治權區別出來的一塊領地。此為地理論。地理論更貼切。它大體反映民族論的內容,又用地城給出邊界,使國家具體化。

二是從性質或功能上看。國家是維護一種社會秩序的工具,它包括行政當局,軍隊,警察,法庭等,此為工具論。這個定義符合歷史上國家的現實,實際上國家就是一個暴力機器。它通過國家暴力維護一種秩序。但它忽略了秩序的合理性或正義性。即秩序的內涵。現代人文理念要求國家暴力使用符合「契約」,即國家是由人與人或社會與國家之間建立起「社會契約」,即管理規則而產生。有什麼樣的管理規則,便有什麼樣的秩序。此為「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更強調國家權力或暴力使用的合理性,正義性。所以有民主國家與專制國家之別。

儘管國家的概念多種多樣,但是否一定要愛「國」,則很可疑。

語言、文化、種族、血統或者歷史,確有愛的存在。我愛黃皮膚,黑眼晴,愛方型文字,李杜詩篇,愛漢文的含蓄和意境高遠。但並不等於愛由這種種族或文化形成的國。文化與種族可能確實是國與國之間的區別,中國與美國英國,確實文化不同,歷史不同,血統不同,卻不一定以國來代表這種不同。國是有具體邊界的,文化或種族則沒有明顯的具體邊界。國與管控權和管控地城相關,文化或種族只與血統和歷史相關。國是排它,並相對固定的,文化或種族卻是兼容的,不同文化種族互相影響。國一旦被暴力或其它方式改變,原來意義上的國便不復存在,文化種族卻是始終存在。顯然,愛某種文化或歷史,並不一定要用愛國來表示。也不宜用愛國來表示。愛中華民族,中華文化,能同時表現為愛「大清國」,愛「中華民國」,愛「中華人民共和國」嗎?在「中華民國」時代,把愛中華民族說成愛「大清國」,會被當成反動分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時代,把愛中華民族說成是愛「中華民國」,也會被當成反革命。同樣,在他國的華人,愛中華文化,並沒有背叛他們的國家,中國人信西方的「上帝」,也不是賣國賊。所以,國是國,民族文化是民族文化,兩者必須分別開來。

民主體制與專制或威權體制孰優孰劣,社會主義體制與資本主義體制孰優孰劣,國家主義與自由主義孰優孰劣,這是制度之爭。一個國家實行那種制度更好,與愛國不愛國也無關係。讚揚美國的民主制度,並不是讚揚美國,反對中國的專制制度也不是反對中國。喜歡「君主立憲」,還是「民主共和」,喜歡「私有經濟」,還是 「公有經濟」,大可去爭論,甚至為了「理想」去革命,與國有何聯繫?喜歡美國的制度,要求在中國實行美國的制度,你可以說美國的制度不好,但你無法說喜歡美國制度的人是「帶路黨」,是「漢奸」。同樣,讚賞中國現行制度的,你愛的是這種制度,何嘗是什麼「愛國」?國家與制度並不是一個概念,國家只是一塊地盤,一整套的機器或工具,無意識,冷冰冰,有什麼可愛(當然也沒有什麼可恨)?制度的內涵則是活生生,充滿異議,與每個人利益相關,由此方帶來人的愛與 恨。但我們為什麼要把制度與國家捆綁在一起?難道中國實行了美國的制度,中國就變成美國,「國將不國」了?

當我們潛意識中把愛某種文化,或愛某種制度,甚至愛某個領袖,當成愛「國」,國家就是個筐,什麼都可以往裡裝。國家的概念則產生變異。「愛國」成為一種容易走極瑞的動員口號,「賣國」則成為攻擊對手、壓迫民眾、並且是子虛烏有的帽子。林彪逃離中國,王立軍進美使館,是否「叛國」?離開這塊土地,脫離某個國家有罪嗎?他們或有其它行為,而構成犯罪,但與國有何干係?中國人想到國外謀生,為何成為「偷渡」,並以此獲刑?一個國家的制度,限制人的自由流動,是侵害人權。因為制度被迫「偷渡」,「偷渡」就是一種莫名其妙的「罪行」。中國人與外國人有通婚,交往,能說是「裡通外國」?血統與文化互相影響並非固定不變。經濟人際社會交往更是人之常情,用國的邊界限制交往範圍,也是侵害人權。「裡通外國」何償不是莫須有的帽子?「顛覆國家」,國家能夠顛覆得了嗎?你可以顛覆掌握國家機器的政權,但你能顛覆國家機器嗎,你可以顛覆一個國家的制度,但你能顛覆這塊土地嗎?既然國家不等於政權,為什麼「顛覆政權」,要說成是「顛覆國家政權」?是否一個很輕的罪,扯上國家,就變成很嚴重的罪?

「愛國」與「賣國」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我們沒有把國家看作是從管理角度出發的地域劃分和一種管理工具,而把國家看作是一個人的組織,並有共同利益。國家是一個利益組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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