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延長勞保請求權時效

【新唐人2012年12月04日訊】(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將領取勞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從2年延長為5年。

勞保條例原規定,領取勞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是2年,2年間不行使將消滅。

提案立委之一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管碧玲在提案說明表示,勞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應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的5年規定。提案立委之一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鄭汝芬則認為,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的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使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規範一致,有必要修法。

立法院院會也三讀通過修正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依照就業保險法發給的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15日內給付。如果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逾期部分應該加給利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潘世偉在提案說明時表示,現行法中,被保險人因可歸責於保險人的延遲給付受損害時,沒有相對應的救濟規定,因此參考大法官釋憲及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增訂這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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