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怠速逾3分鐘 週五開罰

【新唐人2012年5月30日訊】(中央社台北30日電)停車怠速熄火勸導期即將結束,後天6月1日起正式開罰。停車怠速未熄火逾3分鐘,違規機車處新台幣1500元、小型車3000元和大型車5000元,可按次處罰,最高處6萬元罰鍰。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輛在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都應關閉引擎熄火。

此規定於今年3月起上路,勸導期3個月後將於6月1日正式開罰。違反上述規定的車輛將處以罰鍰,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未來主要稽查重點區域為:學校、醫院、風景區、車站、大型購物中心和飯店。

環保署強調,訂定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不以處罰民眾為目的,而是希望大家能養成停車熄火的生活習慣,共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大客車,可於乘客上車前15分鐘啟動引擎;計程車在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的前3輛排班車,一併排除適用。

另針對特定職業及車輛,如:作業中吊車、消防車、救護車、垃圾車等或在裝載或卸貨中冷凍車、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車及作業中新聞轉播車等,考量其值勤時無法熄火,環保署也擬定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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