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有西:論法官

【新唐人2012年1月30日訊】今日中國的司法亂象,讓法官處於一種非常尷尬的境地。一方面,社會對司法腐敗、司法無能、司法無效不斷進行猛烈的批評,法官的社會信譽度已經降到新中國以來,甚至民國以來的最低點;另一方面,社會迫於市場經濟多元權力結構的興起,需要一種介於政府與企業、個人之間的中間裁決權力,對法官寄予從來沒有過的期待和要求。過去用行政權力解決的一些訴求,都希望通過法庭解決。法官被賦予了非常高的期望值。人們期望市場經濟的環境下能夠有一個客觀獨立的裁決者。但是中國的法官不但沒有承擔起這種社會期望,而是每況愈下。

  

  
我在《民主與法制時報》上發表過一篇《為什麼要讓法官說了算?》(2010-01-13)的文章,評析了中國從行政權主導社會公正,向司法權主導社會公正轉變的必然脈絡。闡述了市場經濟社會,必須由法官說了算的一種內在規律。
  
市場經濟利益多元、主體獨立,企業不再依附於政府計劃,個人強調自由競爭。多元的主體改變了權力依附和權力裁決,因此必須依靠和強調法律至上。法律至上的表現形式,就是法院說了算,法官說了算。以前由行政權力作最後的裁斷者,現在都要由法院作最後的判斷。以前「有事找市長」,現在「有事找市場」,市場出了問題找法院。你政府很多情況下,是市場的一方。中國政府在賣地等問題上直接成了合同一方,已經是運動員,已經喪失了裁決者的地位。經濟行為中最多的合同糾紛,由法院審理;行政行為不當的行政訴訟,由法院對政府行為作最後的合法性、合理性審查。
  
為什麼要讓法院說了算?在中國政治框架中,市長的地位高於同級法院院長,甚至市長下屬的公安局長在黨內的地位,也高於法院院長,為什麼市長局長的行為,還要讓法院審查?甚至省、市政府的行為,要讓市、縣的法院去審查?難道法官就是特別高明的一群人?法官的水平就比行政機關的公務員高?在很多行政訴訟中,我們經常聽到這樣的議論。甚至在案件要判政府敗訴時,有的領導也會這樣責問。
  
確實,從隊伍總體素質來看,從中國公務人員隊伍的歷史沿革來看,法院並沒有多少優勢。在強調「專政」的年代裡,政法機關的排名是「公檢法」,公安靠前,他才是老大,地位比法院高,待遇也高過法院,工資高15%。因此社會的精英人才都流向警察行業,警察的水平高過審判人員。強調依法辦事以後,法律越立越多以後,由於法院是審查公安、檢察院的證據和行為的,又管著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久而久之,法官的知識面和考慮問題的冷靜和理性,就比公安、檢察要強得多,鑽研法律的面也要廣,全國法院率先辦了法律業餘大學,「充電」加上大批引進本科以上法律人才,總體素質才有了不斷的提高。特別是行政訴訟制度1990年在中國大陸建立後,政府成了和公民企業平等的訴訟相對方,法院可以對大量的政府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法官的水平更有了進一步的提高。法院的地位在中國法理結構上,已經高於政府。但這都不是要把最後權力交給法院的理由。
  
人類社會要逐步把權力移向法院,是因為歷史的教訓告訴人類,靠聖人和個人權力保障公平和效率,是靠不住的。要將「個人權力」向「制度權力」轉移,要將「人治」向「法治」轉移。而法官,他的權力主要體現於一種制度權力,而不是說法官個人素質能夠高過政府機關和社會公民。這是一種制度優勢。
  

  
說到「人治」,法官也是「人」,也是根據自己的意志判斷來作決定,由法官來作最後的是非判斷,就能擺脫「人治」的影響嗎?
  
這就要深入地分析一下「制度權力」問題。
  
法院判斷,同行政權力判斷,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幾大方面。
  
(一)事先設定。法院的規矩和判斷標準都是事先設定的,即實體法和程序法。審理案件,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一條條對著來。而行政決策,特別是政策性決策,都是事後設定和即時設定標準,會受當時形勢影響,不可能穩定和平衡。我們現在強調「依法行政」,就是想把這種事先設定引進到行政權力中去。但是行政權的隨機性、對策性特徵,導致他不可以樣樣有法律上的依據。象四萬億投放,像三峽工程上馬,都沒有法律上的任何制約。
  
(二)民主表決。法院判斷一件事情,是民主表決制。審判除了簡易案件的獨任審判,都有合議庭表決產生結果。獨任審判,也有庭長院長的把關甚至有審委會的討論。第二審的監督。而行政機關的法制原則是首長負責制,一個政府必須聽命於最高首長。所以我們批評司法行政化,就是為了保障司法的合議民主。
  
(三)兼聽則明。法院審理案件,必須有「兩造」。雙方必須進行抗辯。刑事是檢察官和律師對抗;民事是雙方當事人對抗;行政案件則是政府和原告律師對抗。這個法官可能水平不如雙方的律師,但由於有了雙方的抗辯,法官只要客觀公允地聽取雙方意見,他就可以得出高於雙方律師水平的正確判斷。而政府行為往往是公權力的單方行為,雙方地位是不平等的。無法兼聽則明。一旦決策出台再發現問題,往往後果已經造成了。
  
(四)公開審判。法院還有一個法治精髓,就是高度的公開化。公開審判是司法公正的靈魂,是基本保障。由於公開,真相大白於社會,法院的判斷就要受天下公理和公眾認知力的評判,可以制約司法不公、司法暴力和司法腐敗。而行政行為則強調保密性和封閉性,其決定作出前絕大多數是不公開的。
  
(五)司法親為。司法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則是親歷親為。司法親歷才能知道真相。而行政首長決策,特別是高層的,一般就光聽內部反映、書面報告和匯報。有些信息是失真的。而法院辦案的中心方式,是直接開庭,聽取各方意見,直接審查原始證據,直接聽取證人意見。所以司法親為,必須自己親自辦案,每一個證據自己質證過,所有的事實都調查過,才能真正心中有數。現在審的不判,判的不審,領導聽聽匯報就在那裡拍板定案,就是司法行政化,違反了司法的原理。必須出冤假錯案。我們現在是大量地在違反。出了很多嚴重的問題。
  
(六)審判監督。法院的行為,是有程序法規定的充分的監督制度的。審判員有合議庭監督,合議庭上有庭長,庭長上有審判委員會。一審結束不服,有二審法院,二審又有一套集體監督制度。二審之外,還有再審監督程序,發回重審制度,提審制度。內部監督制度之外,還有人大監督、公開審判帶來的輿論監督、學術評判監督、群眾控告監督。而行政行為的封閉性、先決性和首長負責制,使這種監督衰減。
  
(七)法治精神。法官的職業,長久任職以後,會形成一種法治理念和法律涵養。這也是我們追求法官職業化的原因。職業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同一個行政官員是不同的。一事在手,先從法律上找依據,先考慮程序上追求合法化和公正性,是法官的優勢。法治國家的資深法官,都有一種不怒自威的震懾力,這是一種修養的力量,文化的力量。
  
因此,讓法官說了算,實際上是一種「制度化權力」,讓制度來說了算,讓制度保證社會的公平和公正。並不是靠法官個人,並不是說法官都是特殊材料做成的,特別高明,勝人一籌。
  

  
明白這一點,就可以倒過來反思一下我們一些法官的行為。有的年輕法官和不愛學習的法官,偏遠地區思想還停留在二十年前的法官,沒有明白國家權力設置的原理,以為只要進了法院,依法治國,法院權力加大,就是簡單地由其說了算。我的地盤他做主,案件到他手中,就目空一切,個人擅權,名為合議庭審判,實為個人審判;名為公開審判,實為內幕操作;名為兼聽則明,實為先入為主,未審先定,聽不進不同意見;名為接受監督,實為老虎屁股摸不得,一碰就炸;名為依法辦事,實為隨心所欲曲解法律,惡意地鑽法律空子為我所用,不能善意地理解和運用法律。沒有對法律的敬畏,對程序的嚴守,對社會評判的尊重,更不用說對自身道德涵養的一種修煉。這樣,法官的判斷同行政公務員的判斷就沒有二致,國家權力的這種設定就被扭曲了。
  
還有一些法官,聽命於政府,聽命於領導,不能捨身護法,不能忠於法律,明知領導意見同法律相悖,也寧可違背法律而迎合領導,也使司法權力行政化了,設立法院的「制度化權力」也成了換湯不換藥。刑事審判中,只是為了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貫徹公安、檢察已經確定的定罪判刑任務,只是為了完成一個表面上的開庭判決程序,公檢法只講配合不講制約,司法設計中的「制度化權力」就完全淪為人治權力,有沒有法院審判已經是一樣了。
  
因此,司法改革,造就一批有獨立意識和法治理念的優秀法官,是當務之急。只有這樣,才能同法院地位不斷提高的現實相適應,才符合市場經濟社會「法律至上」架構的真正需要。
  

  
在這樣的司法構想下,法官的培養機制就非常關鍵。
  
我們現在選擇的法官的標準是什麼?是看他能不能效忠某一種權力。能不能閉著眼睛、不分是非都聽我的。不是剛正不阿,是選擇聽話的庸才。聽話的,可以當院長,不聽話馬上撤掉。這樣,公平正義的法官能選出來嗎?我們的選人標準早就出問題了,出了根本性的問題。這樣選出來的,只能是庸才和奴才。庸才要當官,只有靠送,送錢沒有,只有靠收。我們法官為什麼那麼多人出問題,跟我們選擇標準直接有關,跟我們的人才底線相關。這不是人類設計法院這個制度本身的問題。

法官的第一素質,是剛正不阿,不媚上,不媚權,不貪錢,一身正氣,捨身護法。在他的眼裡,應該只有天理、事實、證據、法律,而沒有權力。「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光輝」,他能夠為追求公平正義捨棄一切,直至自己的生命。

而我們今天選擇法官,一直是奴才標準。只有能夠聽權力,而不聽法律的,能夠顛倒黑白為權力人陪綁、背書的,才有可以當上庭長、院長。有的法官能夠頂戴花翎,恰是因為按照意圖,閉著眼睛,幫助領導判出了冤案,實現了意圖,領導回報他,才爬上去的。中國法院會這樣大面積出現庸官、貪官、向記者公開說以不懂法為榮的草包法官、整天混日子不干事的法官,同這種選擇奴才法官的標準是直接相關的。法院風氣的敗壞,在全國人民心目中形象如此不堪,也是同這種選官機制相符的。

正因為中國法院沒有地位,權力人把他當小媳婦,他對權力言聽計從,好的有骨氣的法官才無法產生,整個機構劣幣驅逐良幣,庸官、貪官才會不斷佔據高位,中國的法院才會這樣烏煙瘴氣,沒有骨氣,才會出現這麼多的昏官和貪官。如果中國法院和法制完備的國家的法院一樣,地位樹得這麼高,從事法官職業的人的自尊心、自豪感來了,真正的法官就會出現。而如果選官機制唯法唯正,真正的優秀法官才會進入法院,在法院產生,改變這種庸糜的風氣。

(2012,1,17)

文章來源:陳有西學術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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