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ATM機出錯取款59萬重審被判5年

【新唐人2010年6月25日訊】在看守所待了2年5個月的“女許霆”廖淑珍沒有等到她期望的判決結果。昨日,廣州中院對廖淑珍盜竊一案作出重審判決,依然維持了5年的刑罰,並處罰金二萬元。

利用銀行ATM故障 取款59萬元

據《廣州日報》報導,經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10月,廖淑珍將其夫所僱工人蔡某的照片交由他人偽造了名為“李明華”的身份證。同年11月22日,上述身份證被用於在建行開設儲蓄卡。

2001年1月21日晚,廖淑珍在中國建設銀行廣州市芳村橋東辦事處ATM機上查詢餘額。餘額顯示為1366.35元,廖淑珍遂提取了1300元;再次查詢餘額時,卻發現賬戶的餘額沒有發生變化。當天晚上,廖淑珍將這一發現告訴了情夫張某和朋友陳某。兩人讓廖淑珍拚命取款,從當晚1點49分一直取錢到上午8點20分,取出的錢全交給張某和陳某。

在2001年的2月22日到27日,廖淑珍不斷更改作案時間和地點進行取款,共取得59.93萬元。在2月27日晚7點30分廖再次取款時,被銀行工作人員抓獲。次日,公安機關從其家中繳獲27萬元贓款,發還給建行。

繳獲贓款後,公安機關便將廖淑珍放了。警方對此的解釋是:由於該案仍有另兩名嫌疑人,故讓廖淑珍去尋找,掌握行踪後提供線索,但隨後警方與其失去聯繫。 2008年1月,鐵路乘警在列車上將廖淑珍抓獲。

被認定盜竊27萬元 判處五年

2009年初,該案在廣州中院進行一審。廖淑珍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廖淑珍不服上訴,廣東省高院去年11月裁定發回重審。

昨日的判決詳細闡明了判決理由:首先,現有證據足以證實廖淑珍存在惡意透支的主觀故意。第二,27萬元確係廖所取贓款,因有廖淑珍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而且有從其家中繳回的27萬元等證據相互印證。

聽判後,廖淑珍表現平靜,稱上訴與否要“考慮一下”。

網友:銀行方面引誘他人犯罪

此新聞出來後,引發網友的熱議,有網友發貼說:“每個(人)都有貪的念頭,是正常的,系統不出錯哪有這事發生呢?要罰就各打五十大板,或追回錢就算了吧!”

還有的說:“假設一下,如果我的銀行帳上莫名多了幾萬或更多,我能不取嗎?要說這是犯罪也只能怪銀行方面引誘他人犯罪,而這裡所說的犯罪者又是受害者。”

也有的說:“應該把銀行告到被告席,法律不是道德底線,有幾個柳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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