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加油站員工抄卡盜刷 男子判刑10月

【新唐人2009年10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27日電)在加油站使用信用卡結帳要當心。台北市1名男子在網路招攬加油站任職員工,指使他們在結帳時抄錄顧客信用卡號,再於網路商店盜刷,台北地方法院判刑李姓男子10個月。

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27歲的李姓男子於民國95年10月間,在各大網站刊登徵求加油站員工的廣告。但李姓男子並非加油站負責人,刊登廣告是招攬在加油站任職的員工,指使他們在幫使用信用卡顧客結帳時,抄錄信用卡號、有效日期及授權碼等資料。

當時21歲、任職於松山區某加油站的游姓男子,看見廣告後與李姓男子聯絡,並約定每小時新台幣 100元代價,將每天工作時抄錄下來的信用卡資料用e-mail寄給李姓男子,前後提供約60筆資料。

李姓男子獲得資料後,再以每筆 500元的代價賣給另1名綽號「小顏」的男子,由「小顏」再使用大陸某處的電腦,連線至數個網路商店盜刷新台幣13萬餘元。

法官審酌李姓男子已主動賠償被害商店及刷卡銀行,並對犯行坦承不諱,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判處李姓男子有期徒刑10個月。前加油站員工游姓男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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